深旅行管〔2004〕24號
為促進我市旅行社依法規範經營,提高旅遊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國家旅遊局《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旅行社“四統壹”管理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旅行社“四統壹”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促進旅行社依法規範經營,提高旅遊服務質量,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依法設立的各類旅行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四統壹”管理,是指旅行社與其內設業務部門和營業部(以下簡稱業務部門)必須實行統壹管理、統壹財務、統壹招徠、統壹接待,不得以承包、掛靠或變相承包、掛靠方式非法轉讓全部或部分經營權。
第四條 統壹管理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是旅行社正式聘用的員工,並持有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
(二)旅行社應當實行統壹的人事管理制度,業務部門用工由旅行社統壹聘用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檔案由旅行社統壹建立和管理;
(三)業務部門員工工資、福利由旅行社統壹支付,參加法定社會保險費用由旅行社統壹繳納;
(四)業務部門營業場所、辦公用品和經營設施由旅行社統壹租賃或購置;
(五)旅行社及其業務部門應當使用統壹標識和品牌;
(六)旅行社及其業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七)業務部門的業務範圍應當限定為旅遊招徠、宣傳和咨詢,但負責旅行社總部業務具體運作的部門除外;
(八)具備條件的旅行社對其業務部門應當實行電腦聯網管理;
(九)旅行社及其業務部門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旅遊投訴電話號碼牌及遊客提示牌,提醒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索取正式發票。
第五條 統壹財務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旅行社及其業務部門應當使用統壹的稅務發票、收據和書面合同;
(二)旅行社應當對其業務部門使用的發票、收據、書面合同、印章等進行統壹管理;
(三)業務部門財務人員由旅行社委派,直接對旅行社負責。業務部門的資金調用和團款結算由旅行社統壹進行。
第六條 統壹招徠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旅遊產品應當由旅行社統壹設計策劃,業務部門不得自行推出產品;
(二)旅遊產品價格由旅行社統壹制定,業務部門不得自行制定產品價格;
(三)宣傳促銷活動由旅行社統壹安排,業務部門不得自行發布旅遊廣告或自制宣傳資料。
第七條 統壹接待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業務部門招收的遊客應當由旅行社統壹安排,業務部門不得自行出團或拼團;
(二)旅遊團隊的計劃與調配以及團隊導遊、領隊等應當由旅行社統壹操作與安排;
(三)旅行社與旅遊供應商及其他旅行社之間的業務合同應當由旅行社統壹簽訂。
第八條 各旅行社及其業務部門應當嚴格遵守以上規定。對於違反“四統壹”管理規定的旅行社,市旅遊主管部門將按《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