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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辦法(暫行)

壹、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機構名稱和章程(合夥協議);

(二)有規定數量的專利代理人;

(3)有必要的資金申請設立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的,資金不少於3萬元,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資金不少於654.38+萬元;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五)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律師事務所申請專利代理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中應當有三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律師。第二,入會的形式

申請設立合夥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兩個以上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人發起,並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制度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五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人員發起,並以專利代理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三,發起人的條件

(壹)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二)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五)有《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成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出資人。四。組織名稱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壹個名稱,該名稱不得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合夥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為所在城市名稱+品牌名稱+“專利局”;有限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為所在城市名稱+名稱+“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承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五、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表;

專利代理機構章程(合夥協議);

(3)驗資(出資)證明;

(4)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簡歷與人事檔案的關系;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證明;

(七)其他證明材料。

律師事務所申請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申請表;

(二)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同意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公函;

律師事務所章程(合夥協議);

(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

(五)專利代理人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證明;

(七)其他證明材料。不及物動詞審批程序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程序如下:

(壹)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申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預先核準決定,並通知提交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復審。在預先核準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相關事宜(工商登記等)後。)根據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代理登記證和代理機構代碼。

(三)經批準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自專利代理機構登記證書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申請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

申請專利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參照本條前述規定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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