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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賬號可以執行嗎?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社保賬戶余額無法執行。但由於被執行人繼續繳納高額社保,意味著被執行人有財產或持續收入,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執行財產進行調查。可執行財產有很多種,不限於房子、車子、銀行存款等“基本財產”。股票、基金、債券、知識產權等。都是可執行屬性,微信和支付寶的余額也可以強制執行。司法實踐中,已經有過執行手機靚號的例子,所以壹般來說,只要被執行人的財產能夠變現,就可以執行。被執行人應得的撫恤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或者扣劃。但是,在凍結或者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最高法院的意見非常明確。可以實行撫恤金,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至於判斷生活費的必要標準,目前沒有統壹的標準,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壹樣。壹些法院出臺了相應的實施細則,統壹地方認定標準。壹般來說,大多是按照當地政府當年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被執行人及其贍養人口數計算,而不考慮被執行人原有的生活和消費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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