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擅自委托其他人員代替參加會議;
2、不得擅自記錄、錄音、攝像;不得使用無線鍵盤、無線網卡等無線設備或裝置;
3、對個別會議地點和參加人員有特殊保密要求或主辦單位有明確要求的,不得攜帶手機前往;
4、擬定涉密會議、涉密活動的保密計劃和保密須知;
5、選定契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對承接涉密會議、涉密活動的賓館、飯館、會務中心等服務單位規則保密責任,要求承諾做好保密工作。境外人員與涉密會議人員不能混住同壹賓館;
6、對各種設備、設備、環境、應急保障辦法等進行保密技能查看;
7、依照會議和活動所觸及國家隱秘密級、知悉規模的要求,限制參加會議和活動的人員。參加觸及絕密級內容的會議代表和會務工作人員,由主辦部分限制到具體人,並規則不能由其他人員替代參加會議;
8、涉密會議和涉密活動期間,制止運用無線話筒和其他不契合國家保密規範要求的音響設備;
9、規則禁絕帶著手機進入涉密會議和涉密活動場所;
10、規則涉密載體保密辦理要求,清晰會議內容傳達規模;
11、會議和活動全過程都要認真做好保密監督查看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