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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壹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 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壹種特殊 調解,是 自願型 公斷,區別於 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壹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壹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壹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壹。

1、《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裏明確了三條原則:壹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 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 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 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 期貨和 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 抵押合同糾紛、 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 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 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3、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 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參考資料:

仲裁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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