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是科研、生產、經營活動的產物,其存在於企來活動的各個方面,分布在技術、生產、經營等各個部門,需要有組織機構和人員來實現對商業秘密的統壹協調、管理和監控。商業秘密管理機構應視企業大小和商業秘密管理任務的需要選擇相應模式。可以組建商業秘密管理專門機構,也可以指定企業法律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小企業或者商業秘密相對較少的企業,也可以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不論采取何種組織管理模式,都應當突出以下原則:壹是權力相對集中,明確賦予保密機構對商業秘密的統壹管理權,避免政出多門形成內耗和管理死角;二是設定職責權限,明確規定保密管理責任人、保密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管理責任,積極創造管理條件,維護其管理權威;三是強化管理素質,通過選拔、培訓等渠道,增強保密管理人員的思想素質,通過選拔、培訓等渠道,增強保密管理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打造壹支忠誠、可靠、專業、幹練的管理隊伍。
法律依據
《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