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地域管轄與壹般民事案件壹樣,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壹般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確定爭議的法院,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的壹般管轄沒有特別規定,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其他有關規定。據此,只要被告在中國有住所,中國人民法院就有管轄權。這體現了屬人管轄權原則。
二。特殊地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糾紛和其他物權糾紛的管轄。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管轄法院:1。合同在中國境內簽訂或履行的,由合同簽訂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侵權行為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3.雙方在中國有爭議的財產,由訴訟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被告在國內有可供查封財產的,由被告有可供查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以“可以扣押財產的地點”行使管轄權時,應當核實有關財產確實是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個人獨資公司、合作合資公司中的股權、知識產權、到期債權等都是可以查封的財產。5.被告在中國設有代表處的,由代表處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由某國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協議管轄包括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廣泛使用的壹種管轄制度。這種制度充分尊重雙方的意願,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壹方所在的國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為:1。中外合資企業在中國履行的合同糾紛;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中國境內履行的合同糾紛;3.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民事訴訟中涉外合同的訴訟管轄,在下列情況下也應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壹是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是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繼承糾紛帶來的訴訟更為復雜,壹般不按專屬管轄處理。我們在生活中會遇到很多事情,這些事情或多或少都與法律有關。在現實中,普通人非常害怕走法律程序,因為法律程序非常復雜,而且由於法律觀念淡薄,我們也會花費大量的金錢和時間。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第壹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
(壹)國務院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
(5)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由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