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涉外專利 代理 人的基本職責有哪些? 根據《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 維護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 (二) 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對會員實施考核、獎勵和懲戒,及時向社會公布其吸納的會員信息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 (三) 組織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開展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四) 組織專利代理師實習培訓和執業培訓,以及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 (五)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薦專利代理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六) 指導專利代理機構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專利代理服務質量; (七) 指導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實習工作; (八) 開展專利代理行業國際交流; (九) 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專利代理是壹項比較有技術含量、比較體面的工作,需要理工科背景、熟悉各國 專利法 。 1、翻譯、校對涉外 專利申請 文件; 2、答復涉外案件的審查意見; 3、處理涉外復審、無效、 專利訴訟 案件; 4、 專利 檢索、專利分析、專利預警等; 5、跟蹤專利申請在辦理審批程序中的各種代理工作; 6、為客戶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二、涉外專利代理人的崗位要求有哪些? 1、本科以上學歷,通信/電子/計算機/物理/自動化專業; 2、英語六級以上,擁有熟練、準確的科技英文理解能力、英漢互譯能力及英文 撰寫能力; 3、具備1年以上涉外專利代理人經驗(英語方向),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執業證者優先; 4、具備專利申請文件撰寫經驗者優先; 5、良好的學習能力,流暢的文字表達能力; 6、能夠與他人良好地溝通和協作,能夠承受並應對工作壓力; 7、具有長遠的職業發展追求和規劃。 三、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時效是多久?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知識產權 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認為符合本辦 法規 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決定,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並向新設立的機構頒發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和機構代碼;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重新進行審查。 綜上所述,我國企業在全球化競爭過程中,可以到國外 申請專利 ,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壹般來說,都是通過涉外代理人處理專利手續。代理人和企業簽訂 專利代理合同 ,要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撰寫各種涉外專利文件、辦理專利申請相關手續,提供服務的同時收取代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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