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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網商標案件中網絡平臺服務商應承擔哪些責任

平臺服務商是指為交易信息和交易行為提供網涉絡平臺服務的主體。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04-14發布的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對涉及網絡商標權部分平臺服務商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詳見:

18、在認定平臺服務商是否應承擔侵害商標權的法律責任時,要兼顧權利人、平臺服務商、網絡賣家、社會公眾的利益。

19、平臺服務商通常情況下不具有事先審查網絡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為合法性的義務,但應根據其所屬行業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內容以及通常應具備的信息管理能力和經營能力等,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適當的措施防止侵害商標權行為的發生。

20、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平臺服務商提供被控侵權交易信息或者實施交易行為侵害其商標權,但平臺服務商能夠證明該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為系由網絡賣家提供或者實施,平臺服務商無過錯的,不應認定平臺服務商承擔侵權責任。

平臺服務商提供能夠確定網絡賣家的主體身份、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證據的,可以初步認定被控侵權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為系由網絡賣家提供或者實施。

平臺服務商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法舉證證明,被控侵權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為系由網絡賣家提供或者實施的,可以認定其直接提供了被控侵權交易信息或者實施了交易行為。

21、平臺服務商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絡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應當與網絡賣家承擔連帶責任。

平臺服務商故意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提供優惠服務等方式誘導、鼓勵網絡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教唆網絡賣家實施侵權行為。

平臺服務商知道網絡賣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商標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術、服務支持等幫助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幫助網絡賣家實施侵權行為。

22、權利人通知平臺服務商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阻止網絡賣家侵害其商標權的,應以書面形式或者平臺服務商公示的方式向平臺服務商發出通知。

前款通知的內容應當能夠使平臺服務商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情況且有理由相信存在侵害商標權的可能性較大。通知應包含以下內容:

(1)權利人的姓名、有效聯系方式等具體情況;

(2)能夠準確定位被控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3)商標權權屬證明及所主張的侵權事實;

(4)權利人對通知內容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23、平臺服務商根據權利人發送的通知,知道網絡賣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必要措施是否及時、合理、適當,應當根據網絡服務的性質、通知的形式和內容、侵害商標權的情節、技術條件等因素綜合判斷。

24、平臺服務商在采取必要措施後,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將采取措施的情況明確告知網絡賣家。超過合理期限,且平臺服務商存在過錯,導致網絡賣家產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5、因權利人錯誤通知導致平臺服務商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致使網絡賣家發生損失的,網絡賣家有權要求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26、平臺服務商“知道”網絡賣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包括“明知”和“應知”。

認定平臺服務商知道網絡賣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商標權,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被控侵權交易信息位於網站首頁、欄目首頁或者其他明顯可見位置;

(2)平臺服務商主動對被控侵權交易信息進行了編輯、選擇、整理、排名、推薦或者修改等;

(3)權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臺服務商知道被控侵權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為通過其網絡服務進行傳播或者實施;

(4)平臺服務商針對相同網絡賣家就同壹權利的重復侵權行為未采取相應的合理措施;

(5)被控侵權交易信息中存在網絡賣家的侵權自認;

(6)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務;

(7)平臺服務商從被控侵權交易信息的網絡傳播或者被控侵權交易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8)平臺服務商知道被控侵權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為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其他因素。

27、平臺服務商從被控侵權交易信息的網絡傳播或者被控侵權交易行為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是指平臺服務商針對該特定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為投放廣告,提取相應比例收入,或者獲取與該特定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為存在其他直接聯系的經濟利益。

平臺服務商因提供網絡服務而收取壹般性廣告費、行業內通常標準的技術服務費、行業內慣有商業模式的服務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

28、認定利用信息網絡通過應用軟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構成相同或者類似,應結合應用軟件具體提供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綜合進行確定,不應當然認定其與計算機軟件商品或者互聯網服務構成類似商品或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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