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六緣正犯盜戒:壹、是有主物;二、作有主想;三、有盜心;四、是重物(價值重);五、興方便;六、舉離本處。
壹般人對物質的依賴很強,因此盜戒戒相非常繁密。如弘壹大師在《律學講錄三十三篇·盜戒釋相概略問答》中說:“道俗諸戒中,以盜戒戒相最為繁密。……此第二戒事相難解,不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
就被盜的“有主物”來說,種類繁多,六塵(色、聲、香、味、觸、法)、六大(地、水、火、風、空、識)都可能被盜,如《備覽》說:“犯境之中,謂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損,斯成犯法。……若起閣斜臨,妨他起造,是名盜空。智者,識界也。人有伎倆,不空度他,得值方與,比丘方便就他學得,不與價值,即盜識也。……伎倆,謂藝能也。識不可盜者,謂不可盜去,但其機巧為人所學,故雲盜耳。”現代社會中侵犯知識產權即是盜識。
盜心由貪、瞋、癡煩惱引發,《瑜伽師地論》說:“若於他財、食饕餮而取,是不與取貪欲所生。或受他雇而行劫盜,或恩所攝,或祈後恩,或為衣食奉主教命,或為稱譽,或為安樂而行劫盜,如是壹切不與取業,皆貪所生。復次若作是思:‘彼於我所,樂行無義。’廣說乃至九惱害事增上力故,而行劫盜,不必貪著彼所有財,不必希求諸余財物,是不與取瞋恚所生。或憎他故,焚燒聚落、舍宅、財物、珍玩、資具,當知彼觸瞋恚所生盜相似罪,或更增強。或憎彼故,令他劫奪、破散彼財,他受教命依行事時,彼能教者不與取罪從瞋恚生。復次若作是心:‘為尊長故而行劫盜是為正法。’名癡所生不與取罪。或作是心:‘若有誹毀天梵世主、罵婆羅門,法應奪彼所有財物。’此不與取亦從癡生。或作是心:‘若為祠祀、為祠祀支、為祠祀具,法應劫盜。’是不與取亦從癡生。”(卷第六十)《優婆塞戒經》說:“劫奪下姓,是名從癡。”(卷第六)
盜戒犯緣中的“重物”是指盜損財物的價值達到了犯重盜戒即上品罪的標準,《備覽》說:“重物,謂五錢,若值五錢即余雜物。……所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滿制重。”如果沒達到“重物”的標準,罪就輕壹等。錢幣面值隨時代和國域而有不同,佛世時定五錢為重物,現今時代我們的標準怎樣呢?《備覽》說:“《薩婆多》:‘問曰:盜五錢成重,是何等之錢?答:有三解。初雲:依彼王舍國法用何等錢,準彼錢為限。二雲:隨有佛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為限。三又雲:佛依王舍國盜五錢得死罪,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依國盜幾物斷死,即以為限。’雖有三釋,論師以後義為是。……《戒疏》雲:‘如《多論》中,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此破初解)後解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此破第三解)’……《事鈔》續雲:‘然五錢之義,律論互釋不同。判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雲:下至草木不盜。’……判罪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定錢體。……《資持》釋雲:‘……可如《多論》中間壹解,隨國用錢,準五為限,則諍論自息也。’”依道宣律師所取定,盜戒的重物標準在中國是人民幣五元。
各種途徑和手段侵損或奪占他人財物,都是犯盜,如《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說:“有五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壹者、苦切取;二者、輕慢取;三者、詐稱他名字取;四者、強奪取;五者、受寄取。”《瑜伽師地論》說:“若有顯然劫他財物,名不與取。如是竊盜、攻墻、解結、伏道、竊奪,或有拒債、受寄不還,或行誑諂矯詐而取,或現怖畏方便而取,或現威德而取彼物,或自劫盜,或復令他,如是壹切皆不與取。”(卷第五十九)
故意虧損、侵占公家錢物,也是犯盜,如《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說:“有諸居士,應輸估稅而不輸,至五錢者,犯不可悔。復有居士至關稅處,語諸居士:‘汝為我過此物,與汝半稅。’為持過者,違稅五錢,犯不可悔。居士若示人異道,使令失稅物值五錢,犯中可悔。”現今社會中偷稅漏稅、貪汙公款、假公濟私、偷工減料等都屬於盜業。
如果撿到別人遺失的貴重財物而據為己有,乃至買東西時得到賣方多找回的錢而故意不還,也是犯盜,因為實際效果是違逆物主的心意而使物主錢財損失,例如《戒本疏行宗記》說:“疏與取而是盜,如儉(饑荒)分食,錯得二餅等。記儉時,食有限量,錯得不還,即成重盜。”(卷二上之二)受戒的人必須拾金不昧。
盜戒犯緣中的“舉離本處”有多種表現形式。《備覽》說:“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以十門括示差別。……壹、文書成辨離處,如律師非法判用僧物之類。……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雲:定是我地。地主生疑,中罪;(令地主起)決定失心者,重(重罪)。若***爭園田,違理判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說,誑惑而取,皆重。……三、移標相者(謂量地),《善見》:標壹舉時,中罪;舉二標時,重;乃至得壹發壹麥(地),皆重。地深無價。繩彈亦爾。……四、墮籌者,《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致令欠少也。……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雲:氈褥氍毹上有樹枝葉花,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花上,犯重,謂異本色故。或如借他衣缽,非理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雲:若壞色故。……六、轉齒者,如《十誦》:樗蒲移棋子等。……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只》:盜他牛馬,未作得想,雖舉四足,不成重罪。……八、不離處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善見》:得心已決,微動即犯,不待離處。……九、無離處辨離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擊破村、燒埋壞色,皆犯重等。……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斷流水註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然盜戒相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貌,徒盈卷軸,至於披撿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緣,粗知梗概,意存省事知足。”
以下幾種情況則犯支分罪:
⑴、人的財物以為是非人的財物,或非人的財物以為是人的財物;
⑵、他人的財物以為是自己的財物,或自己的財物以為是他人的財物;或以為是甲的財物,實際上是乙的財物。
2、發心:發心即是偷盜的動機,分六個方面。偷盜者在偷盜時對這六個方面並非都要壹壹清楚地緣想,但在確定偷盜者是否已犯根本戒時需壹壹加以分析勘驗:
⑴、知是他人資財。即知道或大致知道財物屬於他人。
⑵、知是他人未舍資財。即知道或大致知道物主並未舍棄對該財物擁有權的執著,或物主未曾將該財物給予自己。
⑶、為己不與取。即偷該財物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欲望為目的。若為他人而行偷盜,犯支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