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
為保護甲乙雙方在商業和技術合作中涉及的專有信息(定義見本協議第壹款),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定義:
專有信息的定義:
本協議中提及的“專有信息”是指與產品相關的所有商業秘密、技術秘密、通信或其他信息,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數據、模型、樣品、草稿、技術、方法、儀器設備和其他信息,這些信息必須以下列形式確定:
對於書面或其他有形信息,在交付給接收方時必須標明專有或秘密,並且必須標明專有信息屬於甲方或乙方..
對於口頭信息,在向接受方披露之前必須聲明為專有信息,以書面形式記錄,並表明專有信息屬於甲方或乙方..
“接收方”:本協議中的“接收方”是指接收專有信息的壹方。
“披露方”:本協議中提及的“披露方”是指披露專有信息的壹方。
權利保障:
披露方保證其向接收方披露的專有信息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
保密義務:
接收方同意嚴格控制披露方披露的專有信息,保護程度不得低於接收方保護自身專有信息的程度。但無論如何,“接受者”對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不能低於管理良好的科技企業保護自己專有信息的程度。
接收方保證采取壹切必要措施對披露方提供的專有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於)實施和遵守令人滿意的操作程序,以避免未經授權披露、使用或復制專有信息。
“接收方”承諾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協議的存在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義務:
“接收方”同意如下:
“披露方”披露的信息只能由“接收方”用於評估產品商業開發的可能性;
不得將披露方披露的專有信息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除“接收方”的高級職員和直接參與此項工作的普通職員外,專有信息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
在任何情況下,您都不能復制或模仿這些專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
接收方應以適當的方式通知並要求其參與此項工作的員工遵守本協議的規定。如果參與此項工作的員工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接收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例外情況:
接收方的保密和不使用義務不適用於以下專有信息:
有書面材料證明“披露方”已公開披露該信息,且無額外的保密義務;
有書面材料證明“接收方”在任何披露前擁有不受任何限制的專有信息;
有書面材料證明專有信息已被“接收方”以外的其他人公開;
有書面證據表明“接收方”通過合法手段從第三方獲得專有信息,不受任何限制。
如果接收方律師書面證明接收方披露專有信息是由於法律、法規、判決和裁定(包括傳票、法院或政府程序)的要求,接收方應盡早提前通知披露方,同時接收方應盡最大努力幫助披露方有效阻止或限制專有信息的披露。
專有信息的返回:
當披露方以書面形式要求接收方返還專有信息時,接收方應立即返還所有書面或其他有形的專有信息以及描述和總結專有信息的所有文件。
未經披露方的書面許可,接收方不得丟棄或處理任何書面或其他有形的專有信息。
拒絕權限:
除非披露方明確授權,否則接收方不得認為披露方已授予其任何包含專有信息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商標權、版權、商業秘密或其他知識產權。
緩解方法:
雙方承認並同意如下:
“披露方”披露的專有信息是有價值的商業秘密;
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對於保護專有信息的機密性是必要的;
任何違反合同而未經授權披露或使用專有信息的行為將對披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持續損害。
如果“接收方”違約,雙方同意如下:
接收方應根據披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對專有信息進行保密,所需費用由接收方承擔;
接收方應賠償披露方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合理的律師報酬和費用、所有損失或損害賠償等。
保密期限: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的合作與交流必須符合本協議的條款。
除非“披露方”在書面通知中明確表示本協議涉及的某項專有信息無需保密,否則接收方必須按照本協議承擔的保密義務對本協議終止前收到的專有信息進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協議有效期的限制。
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在所有方面進行解釋。
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產生的所有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本協議爭議的管轄法院為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生效和其他事項:
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本協議有中文和英文兩種版本。本協議的解釋如有沖突,以中文版本為準。
本協議於簽署,並於簽署之日生效。本協議簽署前雙方協商的未在本協議中記載的任何事項對雙方均無約束力。
本協議及其附件對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但如附件與本協議有任何沖突,以本協議為準。
本協議包含以下附件:
附件壹:
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乙方:
簽名:簽名:
印章:印章: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