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府發〔2015〕39號)第三條規定,居住證是中國境內來津人員在本市就業、生活,進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在居住地參與社會事務,通過積分申請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第二十九條規定,居住證積分制是指通過科學設置和確定積分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壹定分值,並根據指標總分值對申請人資格進行排名,從而量化居住證持有人申請積分的條件。
二、居住證積分指標和分值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通知》(津發改社[2065 438+08]26號),對居住證持有人申請積分入戶的條件進行量化,將各項指標的分值累加到累計總積分中。根據年度總人口指標,按排名確定入戶積分。市發改委根據全市人口總量、就業需求和公共* * *資源承載能力,負責制定年度積分入戶指標計劃,每年3月31前向社會公布積分入戶人口總量指標,並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包括4大類15個指標,每個指標的累計總和為最終分值。具體情況是:
第壹類是基礎分。包括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能水平、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住房和在津連續居住等,體現了鼓勵年輕適用、穩定就業、穩定居住、較高文化程度和職業技能水平的外來人員落戶的原則。
第二類是指導分。包括職業(工種)和落戶區域,主要目的是鼓勵緊缺專業人才落戶,對中心城市周邊地區落戶起到引導作用。為滿足本市相關行業對緊缺人才的需求,鼓勵人力資源優先向緊缺行業傾斜,根據《天津市職業培訓費用目錄》和市場需求情況,對外來從業人員的緊缺程度進行評估,並給予相應的指導分值。同時,為緩解中心城區人口壓力,對申請落戶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吉州區的人員給予相應的引導積分。
第三類是加分。包括納稅、婚姻狀況、知識產權、獎勵和榮譽稱號、退役軍人指標等。主要目的是鼓勵近三年內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配偶在本市就業、獲得國家級獎勵和榮譽稱號、擁有有效中國發明專利,或在退役軍人服役期間立功的人員,設置壹定的加分。
第四類是負積分。包括守法誠信減分指數。是指五年內提供虛假信息申請積分,五年內有犯罪記錄,有逾期信用記錄的扣分。
3.居住證持有人滿足什麽條件才能申請積分?
答:居住證持有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申請積分:
(壹)具有中國境內合法有效的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居住證;
(三)在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就業(或在津投資開辦企業),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滿壹年是指:對於上半年申請的,65438+上壹年2月31日期前12個月;如果在下半年提出申請,則在當年6月30日前十二個月。不間斷期間,逾期,個人窗口繳費等。,應用仍處於正常支付狀態。
(四)在天津市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包括:私有產權房、軍產房、公房、公寓等經公安部門認定具有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房屋;用人單位和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數(申報指導分數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調整,以現行公告為準)。
四、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申報,參考哪些用人單位?
答:積分申請應由申請人現勞動關系所在地的用人單位申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申請積分時應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申請人需要落戶集體戶口,應該在哪裏申請積分?
答:需要在集體戶口落戶的,由集體戶口所屬單位(含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的大型用工企事業單位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負責申報。用人單位(集體戶口所屬單位)通過網上報名、登記信息、評價指導評分等方式提出申請後,按預定送達時間提交至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行政服務中心或其他區縣設立的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受理點。
6.異地就業,繳納社會保險,可以申請積分嗎?
答:本市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聘用的職工,在異地就業並同時繳納社會保險的,不得在天津市申請積分。
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社會保險異地繳納等信息,積分窗口據實核實。隱瞞繳納社會保險等信息申報積分入戶的,視為提交虛假信息。
7.任免的相關規定?
答:預約成功後,雇主應在預約日期提交文件。每期可以預約兩次;如無法在預約日期送達,應在前壹天24: 00前取消預約。取消預約後,可以在當期受理日期內進行第二次預約,第二次預約為當期最終預約。
8.預約人數是如何規定的?
答:受理期內,每天的預約數據其實是設定了壹個上限的。每日預約人數以現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欄目》發布的通知為準。用人單位要合理安排預約申請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9.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窗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窗口,妳要提交單位材料和個人材料兩部分,以當期公布的材料清單為準。
十、代理單位提供的必要材料包括:
(a)由積分聯絡處系統自動生成的預訂憑證;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加蓋公章的用人單位授權委托書;
(四)申請人個人收入全額申報明細截圖並加蓋單位公章;
(五)加蓋公章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加蓋公章的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
(七)勞務派遣許可證和勞務派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XI。代理人提供的與申請人實際情況相對應的個人材料,包括積分申請表、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表或考試資格審核表(登記表)、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工學校畢業證、獎勵和榮譽稱號、配偶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退伍軍人立功證明等,具體如下:
(壹)職稱證書及評定表或資格審查表(登記表):
1.根據本人情況提交以下職稱證書、相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省部級人力資源(職稱)部門頒發或授權的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3.參加全國統壹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專業水平證書;
4.參加全國統壹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由國家組織考試,資格標準由國家制定的,對應中級職稱;
5.通過評審或鑒定獲得職稱的,提供加蓋本單位人力資源(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表》復印件;
6.通過參加全國統壹考試取得職稱和職業資格的,提供加蓋本單位人力資源(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考試資格審核表復印件。
(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提交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技工學校畢業證書:
申請人為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高級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核實無誤的,按照大專學歷確定積分。
(四)獎勵和榮譽稱號:
提交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獎勵的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和獲得表彰獎勵的決定(通知)等文件復印件;
(5)退伍軍人:
在服役期間榮立壹、二、三等功的退伍軍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立功(獎勵)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個人獎勵登記表(報告單)復印件;(3)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退出現役登記表》復印件。
(6)婚姻狀況:
積分申請人配偶在天津就業並依法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五險)滿兩年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配偶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在個人繳費窗口繳納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予計算。
十二、如何整合社會保險?
答:參加社會保險按險種計分。繳費不滿60個月的,最高年積12分;繳費滿60個月的,自滿60個月的次月起,最高年積18分,保險單獨計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納不滿壹整年的,可根據保險積分計算積分,當月後再累計。
個人繳費窗口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予計算積分。積分申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入積分,但年齡不超過35周歲且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職稱或技師以上職稱的人員除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補繳截止日期為65438+上壹年度2月31,補繳截止日期為當年6月30日。
十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和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分什麽?
答:申請人申請專業技術和專業技能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積分的,申請人持有的職業資格證書類別與用人單位主營業務和本人現任工作職責壹致的,積分予以確認。
其中,近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基數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並持有中級職稱、高級職稱、技師、高級技師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類別與其所在用人單位主營業務和現任崗位職責壹致的申請人,予以相應積分確認。
最近12個月是指社會保險積分確認的最近12個月。
十四、職業資格證書異地分的規定?
答:提交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出具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時,申請人應當填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申請審核表》,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核。復審形式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確定。審核合格的,進行積分確認;未按要求參加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予確認積分。
十五、短缺職業(工種)分?
答:申請人申請職業(工種)短缺學位點的,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中註明的職業(工種)名稱應當與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當年公布的《職業市場需求與培訓成本目錄》中的職業(工種)名稱壹致,並與用人單位主營業務、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範圍和本人現任工作崗位職責壹致。
申請職業(工種)短缺學位點的用人單位,其主營業務應與目錄中規定的職業(工種)相應行業壹致,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的確定以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為依據。
申請人本人提供崗位承諾書,用人單位提供崗位證書、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積分窗口據實核實。核實後,可以根據相應的短缺程度進行積分確認。不提供上述材料的,職業(工種)缺分不予確認。
受理申請之日未公布當年天津市就業市場需求及培訓費用目錄的,以上壹年度公布的目錄為準。
十六、申請職業資格證書不足職業(工種)分依據營業執照審批時間標準?
答:居住證積分申請過程中,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職業(工種)積分的營業執照審批時間,上半年申請的,截止時間為上壹年度65438+2月31;下半年申請,截止日期為當年6月30日。
17.有效職業資格目錄的範圍是什麽?
答:10月2018 1日起,不再計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7]68號)規定以外的職業資格。
18.獎勵和榮譽稱號的計分規定?
答:
(壹)黨中央、國務院授予的獎勵和榮譽稱號;
(二)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授予的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並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待遇的;
(三)獲得中央和國家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或部委授予的獎勵和榮譽稱號;
(4)世界技能大賽獲獎者;
(五)獲得中國技能大獎、全國技能大師、全國技術能手稱號;
(6)獲得天津市技能大師稱號;
上述(壹)、(二)、(三)項獎勵或榮譽稱號是參加工作後獲得的。
十九、如何確定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節點?
答:法定退休年齡以實際提交材料的時間為準。
二十、如何理解“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積分不予落戶”?
答:
(1)不具有法定戶籍身份的人員(即無戶籍人員和公民身份號碼重復或錯誤的人員);
(二)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
(三)在辦理居住證或者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因犯罪被判刑,正在服刑期間的。
上述行為是指申請人在當期辦理居住證或積分入戶過程中的行為。
二十壹、積分申報的受理時間和截止日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用人單位可登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欄目網站,在6月至4月、7月至6月進行申領。
二十二、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如何申訴?
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持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審核申報表》向積分窗口提出審核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二十三、如何確定積分排名?如何確定入戶人員?
答:首先,從高到低排列申請人的分數。分數相同的,在本市居住證或者暫住證上登記較早的,較高的仍然相同。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市發改委公布的年度總人口指標和積分排名,由積分聯絡處系統自動生成積分,於每年6月和65438+2月通過天津市行政審批服務網網站公布。
二十四、規定用人單位為本單位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取消申請人當期申請資格,用人單位自下壹期起3年內不得再申請。
二十五、取得落戶資格的積分申請人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答:積分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後,應當依法繼續參加社會保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建立調查機制,對通過積分落戶人員的參保繳費等情況進行跟蹤調查。違反有關規定的,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