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土地空間規劃,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部門編制農用地轉用規劃,分批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農用地轉用計劃應當重點關註建設項目安排、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補充耕地情況等。
農用地轉用方案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農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國務院批準;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具體按照以下規定:
(壹)建設項目批準前或者批準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的,應當結合建設項目預審和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預審和選址意見書核發。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建設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部門編制農用地轉用規劃,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應當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農用地轉用計劃應當重點關註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補充耕地的情況。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說明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