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應做的工作如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5.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6.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在下列部門辦理
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結果,該結果具有強制性。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並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的基本材料證明、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和工作單位證明。
生效並執行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財產擔保關系的,還需提供財產擔保文書原件及復印件,並列出被擔保財產。
執行語句已經在執行中。
申請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債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要有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需要終審法院蓋章確認生效。
2.提交申請人的資質證明。
3.提交委托人的委托書等。基本上有了以上三項,就可以去壹審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了。
通常,有五個步驟來實現案例流,如下所示: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
4.承辦人應當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收入、到期債權等資產的調查。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過程中采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選擇;
5.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訴訟標的金額的含義如下
訴訟標的的金額也是案件中貨物的價值和金額。標的物是指標的物,即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物品、金錢和義務都可以是合同的標的物。
訴訟標的的執行要求如下:
1.對有爭議的財產提起訴訟要求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本案的請求權中含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2.因主客觀因素導致未來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主觀因素包括: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產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易腐易腐,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會造成較大損失。
3.訴訟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在壹審或者二審程序中,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但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應當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交。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裁定,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前,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如果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擔保的財產中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