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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需要提供什麽資料?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與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壹樣,但是需要提交包含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以外,還應註意下列事項:

(壹)應提交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提交的圖片或照片不得小於3厘米×8厘米,並不得大於15厘米×22厘米。同時請求包含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照片壹式兩份。

(二)與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壹樣,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並不需要提交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等。但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簡要說明應當寫明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設計要點、請求包含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三)關於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

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請求給予保護的產品。該名稱以1—7個字為宜,不得超過15個字。

產品名稱應符合下述要求。

(1)產品名稱壹般應當符合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名稱。

(2)產品名稱應當與設計的內容相符合,例如顯示器的產品名稱不應寫成“電視機”。

(3)下述名稱應當避免使用:

(i)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稱、商標、代號、型號或以歷史時代命名的產品名稱,如產品名稱不應為“科迪牌顯示器”;

(ii)概括、抽象的名稱,例如,“文具”、“炊具”、“樂器”、“建築物品”等。

(iii)附有構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稱,例如,“節油發動機”、“人體增高鞋墊”等;

(iv)附有產品規格、數量單位的名稱,如“21英寸彩色電視機”、“壹副手套”、“壹副筷子”等。例如,顯示器的產品名稱不應寫為“21寸顯示器”;

(v)以產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稱,例如,“紅色外衣”、“棱形尺”等,顯示器的產品名稱不應寫為“紅色顯示器”;

(vi)省略寫法的名稱,如“棋盤”不能寫成“棋”,“玩具汽車”不能寫成“汽車”等;

(vii)以外國文字命名的名稱;

(viii)附有外觀設計內容的名稱,如把“書包”寫成“帶有熊貓圖案的書包”、或者寫成某種動物或某種植物圖案的名稱。例如,顯示器產品名稱不應寫為“帶有紅色按鈕的超薄顯示器”。

(四)應指明產品所屬類別

申請人應當在外觀設計專利請求術的第14欄內寫明產品所屬類別,即該產品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類別。申請人不明確該產品所屬類別的,可以寫明技術領域或使用場所。以便於分類員對該產品確定準確的分類號,利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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