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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審查時需要提交證明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嗎?

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的,應當提交意見陳述書。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在申請日之前提交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這些參考資料主要是指發明人在完成發明過程中所參考的與發明有關的技術資料,包括專利文獻、科技書籍、專利技術報刊等。申請人可以選擇與發明最密切相關的材料,並將其寄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

該條第二款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已經在外國提出的,專利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在該國檢索到的審查其申請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在本條款中,檢索到的信息是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對該申請作出的檢索報告,以及PCT條約國際局公布的對該國際申請作出的國際檢索報告。審查結果信息是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對申請作出的結論性意見,如外國專利局作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授予專利權的決定、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等。

發明人進行發明創造時,未參考任何資料,不能提供背景材料的,可以通過提交意見陳述書的方式向審查員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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