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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控告檢舉的區別

申訴、控告、檢舉的區別如下:

1、申訴權允許公民對國家機關的決定提出重新處理的請求。訴訟上的申訴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重新審查的申請。非訴訟的申訴是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決定向上級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申請。

2、控告權使公民能夠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指控,並請求對違法失職者進行制裁。

3、檢舉權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揭發和舉報的權利。

法律服務的種類:

1、民事法律服務:涉及合同糾紛、婚姻家庭、遺產繼承等民事案件的法律咨詢、代理訴訟等;

2、刑事法律服務: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為犯罪受害人提供代理訴訟等;

3、行政法律服務: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與行政機關相關的法律事務;

4、公司法律服務:為企業提供公司設立、改制、並購、清算等法律事務的咨詢與代理;

5、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涉及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維權等;

6、勞動法律服務:涉及勞動合同、工傷賠償、勞動爭議等勞動法律事務的咨詢與代理;

7、房地產法律服務:涉及房屋買賣、租賃、物業管理等房地產相關的法律事務;

8、稅務法律服務:為個人或企業提供稅務籌劃、稅務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

9、國際法律服務:涉及國際貿易、海事海商、跨國投資等國際法律事務的咨詢與代理;

10、法律文書服務:包括合同草擬、遺囑起草、法律意見書撰寫等法律文書的制作。

綜上所述,申訴、控告、檢舉是公民行使法律權利的三種不同形式,分別指向國家機關決定的重新處理請求、對違法失職行為的指控及制裁要求,以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揭發和舉報,體現了公民在法律框架內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四十壹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條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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