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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業績沒有完成,核心人員有責任嗎?

核心人員有責任。

上交所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已明確規定,核心技術人員原則上包括技術負責人、研發負責人、研發部門主要成員、主要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主要技術標準的起草者等。

(壹) 工作崗位

工作崗位能夠直觀反映相關人員在企業研發體系中的重要性,所以,技術人員是否處於核心工作崗位,是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首要因素。

上交所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已明確規定,核心技術人員原則上包括技術負責人、研發負責人、研發部門主要成員、主要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主要技術標準的起草者等。從監管機關的本意來看,重點在於審查技術人員是否具有“核心”的屬性。

筆者檢索的數十家招股說明書亦無壹例外地披露了核心技術人員的工作崗位和職務。

當然,工作崗位不應單純理解為職務(如研發總監),還應關註其具體工作內容、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例如,參與企業研發項目的數量、重要性等都是應當考慮的因素,企業核心研發項目的主要參與人也應當屬於核心技術人員。相反,當前不在技術或研發崗位,即使有較高職務的員工,或者即使承擔了大量具體工作,但屬於技術團隊中的普通技術人員,可替代性強的,都不應被認定為核心技術人員。

(二) 科研貢獻

科研貢獻主要是指員工對企業的技術研發、知識產權等科研成果所發揮的實際作用和關聯度。

上交所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明確指出: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應當根據相關人員對企業生產經營發揮的實際作用,確定核心技術人員範圍。在首輪問詢中,也明確要求披露“核心技術人員在研發、取得公司專利技術、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件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方面的具體作用”。這充分體現了科研貢獻也是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重要依據之壹。

在筆者檢索的案例中,大部分公司統計並說明了每名核心技術人員作為發明人申報的專利數量,並以此體現其對申報企業的科研貢獻。也有少數公司只概括闡述核心技術人員“是公司多項核心技術的主要貢獻者”,如煙臺睿創微納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僅概括闡述“三名技術核心人員均在公司任職時間較長,是公司多項核心技術的主要貢獻者,公司擁有的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中,核心技術人員作為完成人之壹的分別有26項及10項,占公司全部已獲授權的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的比例分別為63.41 %及41.67 %”,直到其回復上交所提出的問詢時,才較為詳細地說明了每名核心技術人員的具體作用,包括對公司技術方向/技術方案的作用、對公司關鍵技術開發的作用、對公司專利發明的作用等。

筆者認為,雖然在核查科研貢獻時,可采取的客觀評價標準相對有限,但在論證時,最好能夠具體化和量化。通過專利技術、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件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之發明人/設計人統計情況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相對客觀地體現具體人員的實際作用,可以作為核查科研貢獻的方式之壹,也符合上交所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規定的認定原則。

此外,若技術人員掌握與企業主要業務領域相關的核心技術或擁有相應的技術專長,對於企業而言,無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技術人員所掌握的核心技術或擁有的技術專長,也可以作為核查和判斷其科研貢獻的考慮因素。張家港廣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說明書中即詳細披露了每名核心技術人員掌握的核心技術,以此作為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依據之壹。

(三) 從業經驗

從業經驗的相關性及豐富程度能夠相對直觀地反映員工的技術研發能力,具有豐富的相關行業從業經驗也是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重要標準,在相關行業的從業時間、在相同或類似行業知名企業的工作經驗等均可作為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依據。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也明確要求招股說明書“發行人基本情況”部分應當披露核心技術人員的主要業務經歷、從業歷程、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及任期。

在筆者檢索的所有案例中,核心技術人員在相關行業的從業經驗都較為豐富。部分申報企業會著重強調核心技術人員具備的從業經驗,如安集微電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強調“公司核心技術團隊在半導體材料行業積累了數十年的豐富經驗和先進技術”。如果壹名技術人員雖然在重要崗位上工作,也對公司有名義上的科研貢獻,但從業經驗有所欠缺,無疑會削弱認定為核心技術人員的說服力。

二、參考依據

除了上述必備依據外,教育背景、專業資質、學術成果、行業影響、榮譽獎項、任職期限也可以作為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參考性、輔助性的依據,從多方面證明技術人員的核心屬性。但需要指出,僅僅參考依據本身,是不能脫離必備依據,獨立作為認定依據的。比如申報企業聘請的知名專家,即使資質高、行業影響大,若未在技術或研發崗位上實際工作,對公司也沒有直接的科研貢獻,則不應認定為核心技術人員。

(壹) 教育背景

技術研發能力作為壹項專業能力,與個人接受的教育存在較大的相關性,所以,教育背景對於認定核心技術人員具有壹定的參考價值,具有優秀的教育背景是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有利依據。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也明確要求招股說明書“業務與技術”部分應當披露核心技術人員的學歷背景構成。

(二) 專業資質

專業資質通常由相關政府部門、行業機構頒發或認定,能夠較為客觀、直接地證明員工在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和實踐達到壹定的專業水平,是證明員工技術研發能力的客觀證據。

社會認可度高、取得難度大的專業資質是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有力依據,比如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入選人員、省級“千人計劃”專家、科技部“創新創業人才推進計劃”入選者、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等。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的規定,核心技術人員取得的專業資質也屬於招股說明書“業務與技術”部分應當披露的內容。

(三) 學術成果

學術成果是指員工個人在相關專業領域進行研究並發表的成果,如學術論文、專著。學術成果通常是評價學者、高校教師等專業水平、研究能力的依據,核心技術人員作為科研人員,可類推適用這壹依據。

在筆者檢索的案例中,諸多招股說明書詳細披露了核心技術人員撰寫、發表的論文情況,甚至披露了文章被引用的數量,如杭州安恒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其核心技術人員之壹劉博“***發表SCI 科研文章15篇,國際總引用數6,000 多次”。

(四) 行業影響

行業影響可劃分為兩個方面,壹是參與起草、制定行業標準,二是擔任行業相關的社會職務。

參與起草、制定行業標準的人員通常為行業資深專業人士,因此,參與起草、制定行業標準的情況可作為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依據之壹。部分科創板在審企業為論證其科研實力,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核心技術人員參與起草、制定行業標準的情況,如江蘇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其核心技術人員之壹李曉冬“參與了行業標準《石膏性熔模鑄造用鑄形粉》(JB/T 11734-2013)的起草工作”、曹家凱“參與《電子封裝用球形二氧化矽微粉中α態晶體二氧化矽含量的測試方法 XRD法》(GB/T 36655-2018)等國家標準的起草工作”。

在與行業、科研相關的社會組織(如專業委員會、專業學會、行業協會等)擔任的社會職務情況,壹定程度上能夠體現此人在該行業或專業領域已經擁有壹定的研究實力、取得壹定的科研成果、具備壹定的影響力,因此,具有行業、科研屬性的社會職務也可作為認定核心技術人員的依據之壹。諸多科創板在審企業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核心技術人員擔任社會職務的情況,如北京沃爾德金剛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其核心技術人員之壹陳繼鋒擔任“中國材料研究學會超硬材料及制品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矽酸鹽協會電子玻璃分會第九屆常務理事、國際信息顯示學會(SID)北京分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機械工業金屬切削刀具技術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工晶體標準化委員會委員”。

(五) 榮譽獎項

與科研相關的榮譽獎項是證明科研人員科技研發能力的外部證據,尤其是壹些評選要求嚴格、社會認可度高的獎項,如國家及省部級科技進步獎。

因此,曾獲得的榮譽獎項情況,無疑可以作為認定核心科技人員的參考依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也明確要求招股說明書“業務與技術”部分應當披露核心技術人員獲得獎項情況,筆者檢索的科創板在審企業也大多對此進行了披露。

(六) 任職期限

任職期限能夠反映相關人員工作的穩定性,壹定程度上也能夠側面反映其對企業的重要性,所以,在認定核心技術人員時,也可以作為參考。

部分在審企業強調了核心技術人員的任職期限,其中,晶晨半導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直接披露其對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標準包括“在公司就職期限在10年以上”。

筆者認為,任職期限僅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不能作為獨立的、排除性的認定標準。若直接以任職期限的長短作為壹項認定標準,將面臨如何客觀、科學地確定具體期限的問題,企業有可能會通過調整任職期限,使得某些曾發揮核心作用但最近2年離職的人員刻意排除在核心技術人員之外,令企業滿足“最近2年內核心技術人員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發行條件。

總之,科創板的定位決定了核心技術之於申報企業的重要性,而核心技術人員是企業的核心技術、科研實力的依托根基,中介機構把好認定核心技術人員這壹關,提前完善其信息披露內容,減少監管機關的問詢,對申報企業的順利上市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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