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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2019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深入實施文化立市戰略,健全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促進和保障機制,加快文化產業發展步伐,增強文化軟實力,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文化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

本條例所稱文化企業,是指從事前款規定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第三條 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統籌規劃、協調發展;

(二)鼓勵自主創新;

(三)扶持特色和優勢文化產業;

(四)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五)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壹。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時,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文化產業政策;對納入政府投資導向目錄的鼓勵性文化產業項目,應當予以引導、扶持。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資金和人才等方面,優先支持發展新興和原創文化產業,重點扶持特色和優勢文化產業,積極促進民族和傳統文化產業化。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業的發展。第七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擬定、實施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

(三)參與制訂政府投資導向目錄,參與政府投資的文化產業項目的論證和審核;

(四)對文化產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五)協調、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建設以及文化產業項目的預申報工作,推進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建設;

(六)組織和指導文化產業展示交易、信息平臺、公***技術平臺的建設;

(七)按照有關規定監管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第二章 創業發展扶持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發展的信息、技術、交易服務平臺,構建本市文化產業發展支持體系,營造有利於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和創立知名文化品牌的環境。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機制。積極提供知識產權公***服務,支持和指導文化企業增強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能力。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的建設,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導、市場化運作的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引導相關文化企業和中介機構進入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打造國家級創意產業園區,積極吸引知名文化企業、中介組織和研究培訓機構把總部或者研發、制造、采購、財務中心設在園區。

支持將舊城區、舊村、舊工業區改造成為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第十壹條 引導依法成立各類文化產業領域的行業協會。第十二條 鼓勵發展獨立公正、規範運作的文化中介機構,增強服務功能。

鼓勵中介機構在市場開拓、投資融資、產權交易、文化經紀、資質認定等方面為文化企業提供服務。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采購文化產品和服務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本國自主創新型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第十四條 文化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省以及本市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也可以選擇享受國家、省以及本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與激勵機制。對獲得年度最佳創意成果轉化、年度最大出口量文化企業以及為本市文化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第三章 出口扶持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依法從事下列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

(壹)赴境外開展音樂、戲劇、雜技、民間文藝等商業演出;

(二)赴境外開展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藝術品、工藝美術品等商業展覽、展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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