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妳提供的材料,妳說“柯勝金達數據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將其“高教部”出售給了壹家娛樂公司,是嗎?
除了壓力和報酬,壹直支撐原部門員工兢兢業業工作的,應該還包括歸屬感和榮譽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賣”了,無異於從人間掉到地上,從寵兒變成孤兒。會有被騙被拋棄的無奈和憤怒。是值得同情的!
從法律上來說,雖然公司沒有變更為法人,不存在出售公司的問題,但是高教部的運營權已經被另壹家公司控制了。對於原部門員工來說,勞動關系主體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即勞動合同的壹方由“柯勝金仕達數據系統(中國)有限公司”變更為另壹家公司(ktv及娛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勞資雙方書面協商壹致。未經另壹方同意,任何壹方的單方變更均無效。所以員工有權拒絕為新公司服務,公司要對其辭退進行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因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後解除合同,同時,單位應當按照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即使高教部門被“賣掉”,也不是所有員工的合同都不能履行。因此,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員工的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合同,則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或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要求公司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綜上,原部門員工可以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依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註:申請仲裁不收費。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