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告知處理情況: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件
4.挪用公款案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入侵房屋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件
5.遺棄案例
6.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
7.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八種情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證據不足,公安機關能夠采信,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壹百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