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需要具備以下構成要件:第壹,主觀上,使用人必須基於善意,不是出於利用他人現有商譽或者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實踐中,判斷使用人是否出於善意,可以通過考察註冊商標的顯著性、使用是否是由於表達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後果是否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等因素來判斷。第二,客觀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重量等。第三,從後果看,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合理使用應當不損害商標持有人和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第三人的利益。
對合理使用,實踐中曾經出現過不少,“薰衣草”商標侵權案是壹個比較典型的案件。在這個案件中:商標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手帕紙和紙質餐桌用紙等。湖南乙公司生產的“薰衣草手帕紙、面巾紙”等產品包裝上顯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訴乙公司侵犯其商標權。法院認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為了說明商品的香味類型,提供消費者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購買與否。此類標示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點的標識傳遞給消費者的區別信息並不會造成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的混淆,即使這些標識與註冊商標近似,專用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