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又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誌.
知識產權,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對其智力成果,在壹定期限和地域內享有的壹種專有權。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狹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不包括發現權和科技成果權。壹般講知識產權,多數是指狹義上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有許多區別。主要區別在於:知識財產權的轉移及先例,往往不導致相關的物的轉移或消耗。有形財產權的轉移及行使必然表現為物的轉移與消耗。正由於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的區別,也就決定了無形財產權的特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權利人的壹種排他的、獨占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例如,壹項技術方案,甲、乙兩人各自獨立發現,甲在乙前面向專利局申請專利獲得批準,乙想獲得專利就不可能,而且乙想實施這項專利技術就得經甲同意,否則就是侵犯專利權。權利人對這種權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轉讓他人行使,並從中取得報酬。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知識產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不是無限的,只在被依法確認的國家或地域內受該地域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對這壹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如果需要某壹國家或幾個國家對其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必須按這些國家法律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不是壹種永恒的權利,它只能在法定的時間內受到保護,法定期限屆滿後,這壹權利自行消滅,該項智力成果即成為全社會的***同財富,任何人均可以無償使用。
工業產權是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統稱。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統稱為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又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誌.
工業產權壹詞最早出現於1791年法國的專利法中。在此以前,英國和法國都稱專利權為特權或壟斷權。當時法國專利法的起草人德布浮拉認為使用特權或壟斷權這樣的詞,會遭到立法議會和反封建的法國人民的反對,因而提出"工業產權"這個概念。
1833年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也采用了這個詞,工業產權壹詞現已成為國際通用的專門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