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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夥伴關系?

問題1:什麽是夥伴關系?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兩個以上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經營同壹業務,共同投資,合夥經營,享受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它包括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由兩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沒有上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由2名以上普通合夥人和50名以下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至少有1人。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問題2:什麽是私人合夥?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有收益,* * *承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1)合夥企業設立的法律依據是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系、規範合夥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它對所有合夥人都有約束力,是建立合夥關系的法律基礎。

(二)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夥人必須以合夥的形式參與經營活動,從事有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

(3)合夥人*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可以按照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企業利潤,也可以按照合夥人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合夥企業利潤。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任何壹個合夥人都有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壹般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經營的企業,合夥人分享企業的收益,承擔經營虧損的責任。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只出資承擔損失,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經營。其特點是規模小,資金需求小。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合夥企業有很多優勢,主要是可以向很多合夥人籌集資金,合夥人可以償還債務,降低了銀行貸款的風險,提高了企業的融資能力。同時,合夥人對企業的盈虧負全責,有助於提高企業的聲譽。當然,合夥企業也有其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夥人之間根據合同成立合夥企業。每當原始合夥人離開或接受新合夥人時,都必須建立新的合夥關系,這就造成了法律上的復雜性,通過接受新合夥人來增加資本的能力也受到限制。

?(2)由於全體合夥人都有權代表企業從事經濟活動,重大決策需要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容易導致決策的延誤和失誤。

?(3)所有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使得那些無法控制企業的合夥人面臨很大的風險。

問題3:什麽是準合夥?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普通合夥、港澳資本、外資、中外合資、股份制企業等。,但不存在“準合夥”。

問題4:股份制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區別;

1,不同的定義

合夥制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經營企業,合夥人分享企業收益,對企業虧損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壹種組織形式。

股份制是指以投資入股或認購股份相結合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股東根據股份多少享有經營管理權和收益分配權。

2、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在合夥企業中,每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制企業壹般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在合夥企業中,合夥人按照合夥組織成立前由合夥人協商訂立的合同進行分配,利潤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不平均分配。

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的利潤越多。

4.加入和退出的規則不壹樣。

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協議設立。當壹個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時,所有合夥人必須同意並簽署新的協議。

股份制企業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股份轉讓給他人。

5.參與者有不同的責任。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股份制企業壹經成立,即取得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制與股份制的相似之處:

1.兩者都是常用有效的企業組織形式,都是企業組建和運營的具體方式,與社會性質沒有必然聯系。資本主義可以像社會主義壹樣被利用。

2.兩種企業的資產都是以“聯合”為基礎的,不同於單壹所有制,如民營經濟、個人獨資企業、國有獨資企業。

3.在深化經濟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兩者都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問題5:個人合夥和合夥有什麽區別?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的區別

中國的合夥企業分為個人合夥、公司合夥和合夥企業。其中,只有合夥企業具有企業資質。他和個人合夥最大的區別就是合夥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建立合作關系的基本條件。

1.個人合夥可以訂立口頭合夥協議;合夥企業必須有書面合夥協議;

2.壹個品牌名稱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夥企業和自然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實質上差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合夥企業領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3.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合夥企業的名稱,個體工商戶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4.個人合夥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有有限合夥人;

5.當事人資格:個人合夥的當事人資格:(1)民通意見認為,在民事訴訟中,有字號的個人合夥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2)民事訴訟意見中規定,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是* * *訴訟的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依法有註冊名稱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註冊名稱。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將所有合夥人視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6.個人合夥的合夥人沒有先訴權;合夥企業承擔補充連帶權利,有先訴權;是指由於訴訟當事人的資格不同,在清償債務時,只能要求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債務。當然,在起訴的情況下,合夥企業和所有合夥人都可以作為被告。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二十五條:壹般擔保的債權人以債務人和保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為* * *參加被告。但判決中應明確,債務人財產經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個人合夥因為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每月繳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納稅和查賬征收;合夥企業每月向稅務局申報納稅,不繳納工商管理費。兩個人都交個人所得稅。

8.人與人之間的合夥企業依法不能破產,但合夥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

9.個人合夥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合夥企業法》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0.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對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和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同。

那麽,律師接受委托寫合夥協議應該怎麽做?

1.從投資額和預計近期利潤分析,設立個人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或公司涉及的增值稅、所得稅的負擔;

2.分析未來發展趨勢,個人合夥做大做強是最不合適的,因為對外的叫法是個體工商戶肯定沒有合夥企業或者公司組織形式讓客戶信任,同時財務管理和合夥人之間的協調也比較困難;

3.經營企業的風險,而風險公司的形式對投資者來說更有保障。

問題6:什麽是合夥企業?加載查看圖集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以上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壹般來說,合夥企業不能取得人的資格,不繳納所得稅,但是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其中,普通合夥還包括特殊普通合夥。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只出資並負盈虧,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

基本信息

中文名:合夥企業類別:合夥企業拼音:hehuoqiye類型:概念性自然人:兩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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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普通合夥企業設立合夥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特性

(1)生命是有限的。合夥關系更容易建立和解散。合夥人簽署合夥協議,即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出、死亡、自願清算和破產清算都可以導致原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正在加載視圖圖片集

(2)無限責任。合夥組織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根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的責任,合夥企業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方設立的合夥企業破產,甲、乙雙方無個人資產清償企業所欠債務時,丙方雖已清償了按合同約定應分擔的債務,但仍有義務以其個人財產清償甲、乙雙方所欠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方有權向甲方和乙方追償..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壹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和壹個或多個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即至少有壹個合夥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因此這類合夥人壹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換句話說,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都有約束力。所以更容易發生伴侶之間的糾紛。

(4)物業* * *可用。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合夥人不得將合夥企業財產挪作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只有分享部分利潤的權利,沒有合夥企業財產。

(5)享受福利。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取得和積累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如有損失,也由合夥人承擔。利潤和虧損分配比例應當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也可以平均分攤。除另有約定外,以勞務作為資本的合夥人和以勞務作為資本的合夥人壹般不分擔虧損。

問題7:合夥中的質押是什麽意思?質押是指質押的設立。也就是說,將壹處房產作為質押物質押給債權人。

問題8: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征是什麽?(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在法律上均承擔無限責任。人數不限。合夥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包括:a .合夥企業名稱及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b .合夥企業的宗旨和經營範圍;(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四)合夥企業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e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法;f .執行合夥事務;g .加入和退出;h .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壹、違約責任。

(三)各合夥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甚至可以是勞務。出資的評估和定價可由合夥人協商確定,無需驗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從事合夥經營的營業場所和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1)合夥企業設立的法律依據是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系、規範合夥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它對所有合夥人都有約束力,是建立合夥關系的法律基礎。

(二)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夥人必須以合夥的形式參與經營活動,從事有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

(3)合夥人*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可以按照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企業利潤,也可以按照合夥人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合夥企業利潤。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任何壹個合夥人都有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9:普通合夥是什麽概念?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中的有限責任是基於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的有限責任除外?,?對於普通合夥企業?,?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其合夥人也可能承擔有限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五條?,?以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補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法律。特殊普通合夥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門服務機構。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是特殊普通合夥的合夥人?,?正常情況下?,?還是按照普通合夥的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生意?但是,如果壹個合夥人或者幾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債務?,?責任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法律。設立這種新商業模式的原因是什麽?,?會計師事務所P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雖然采用的是合夥的模式?,?但是合夥人經常分開做生意?,?彼此相對獨立?,?采用特殊普通合夥模式後?,?能保護不負責任的合夥人的利益?,?保證運行的穩定性?如果有幫助請采納法律!並填寫“能解決”和“原”。非常感謝!!很榮幸為您解決問題!采納和評價也是壹種美德!嗯。多有趣啊

問題10:什麽是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是壹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只是有限合夥除了普通合夥人之外還可以包括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夥的所有合夥人都是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制度起源於英美法系,是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合夥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揮靈活高效的作用。中國急需在高科技企業和風險投資的發展中引入類似的制度。

作為壹種基於信托委托他人管理財產的方式,雖然信托制度具有“信托財產獨立、法律關系明確”的優勢,但世界上幾乎沒有風險投資基金選擇信托制度。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只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有限合夥企業最典型的特征,也是其最大的價值所在。縱觀英美的規定,有限合夥制度有以下基本內容:

出資和債務責任制,即至少有壹個普通合夥人和壹個有限合夥人參與,大部分有限合夥人是資金的主要提供者,但對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夥人要承擔無限責任;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夥中,只有普通合夥人可以參與管理,有限合議或協商,沒有決策權。

利潤分配制度,即壹般由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協議規定。普通合夥人雖然出資少,但要承擔更多的風險,所以享受更大比例的利潤。有限合夥企業中,應得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其他制度,包括有限合夥、合夥人退夥、變更章程、解散制度等字樣。

與有限合夥類似,上文提到的隱名合夥制度,是指當事人約定壹方出資經營另壹方的業務,以分擔其經營利益和損失的合同。隱名合夥是大陸法系中壹項非常有特色的制度,法國、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都有規定。由於隱名合夥中睡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有學者認為兩種制度是壹樣的,我國只需要確立其中壹種。但是,隱名合夥與有限合夥最大的區別在於,隱名合夥是壹種合同關系,是雙方協議成立,而有限合夥是商事主體,必須通過商事登記成立。

有限合夥

同時,在美國法律中有壹種類似於有限合夥的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L.L.P)。有限責任合夥的立法最早是在得克薩斯州制定的,其中規定:“專業合夥的合夥人,除其合夥利益外,對其他合夥人、雇員或合夥代表在提供專業服務時的任何錯誤、遺漏、疏忽、失格或失職,不承擔個人責任。”

有限責任合夥主要存在於專業合夥企業,即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的區別在於,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的全體合夥人享有有限責任保護。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參與合夥企業管理,但只對其直接控制下的個人業務負責。

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合夥在外在形式上更類似於公司制,可供我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化服務行業借鑒。

有限合夥制度基於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的統壹,兼具合夥和公司的優點。合夥人制度具有設立靈活、操作方便的特點,但由於其承擔無限責任,不能被大公司、企業和高科技、高風險行業所接受。簽訂合夥協議就意味著妳的全部財產都要對其負責,這顯然不符合“經濟人”趨利避害的理性選擇,所以合夥制度會逐漸衰落;而有限合夥制度引入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需在出資額內承擔責任,可以極大地激發投資者的投資興趣。雖然公司制以其有限責任制度降低了投資風險或者是企業組織形式的首選,但是經過多年的發展,其有限責任的合理性受到了廣泛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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