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社會責任的立法模式
如上所述,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壹般屬於道德責任。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有以立法形式規定消費者社會責任的傾向。在當前形勢下,隨著企業的社會責任逼近公司法,將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上升到法律層面應該是當務之急。筆者認為,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有必要進入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理由如下。
(壹)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壹般原則
1.原則上,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進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必然要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作為經濟法的本質屬性,是指經濟法以整個社會為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準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把大多數人的意誌和利益放在第壹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壹部分,也具有鮮明的社會本位色彩,表現出對實體正義的追求。其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原則及其對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規定尤其體現了社會本位的本質屬性。因此,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也是基於整個社會的,符合並能夠更好地突出這壹本質,並將使法律更好地為整個社會服務。
2.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寫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符合經濟法理念。“經濟法理念”是人們對經濟法理性的、基本的認識和追求,是經濟法和經濟法的靈魂和最高原則。經濟法的理念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其核心內容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壹部“特殊經濟法”,對經濟生活進行規範。其理念也必須遵循追求實質正義,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壹些公共手段調整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體現了公私經濟法的交融。在容納傳統私法對機會平等和起點公平的形式正義追求的同時,又表現出對結果公平和實質正義的追求,實現二者的良性互補,促進經濟公平和實質正義的實現,促進社會化消費條件下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從這個角度來說,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是與之相壹致的。
3.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是經濟法平衡與協調原則的具體應用。平衡協調原則是經濟法的第壹基本原則,是指經濟法的執法和立法要從整體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出發,協調具體的經濟關系,從而引導社會整體目標與個人的統壹、經濟秩序與自由的統壹、社會秩序與利益的統壹。
從表面上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平衡協調理念主要體現在平衡協調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市場力量。最高價值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兼顧個體利益,堅持整體觀念,“平衡協調”各主體的行為和利益。實際上,消費者社會責任體現了消費者主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與協調,即消費者通過承擔社會責任,能夠正確行使消費者主權,規範自身行為,抵制和監督經營者行為,從而實現消費者利益與經營者利益、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的平衡與協調。因此,我們在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平衡協調理念時,不能忽視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這也是平衡協調理念在這部法律中的具體體現和運用。
(二)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
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似乎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強調的內容不同,後者強調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如果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進入其中,就很容易被理解為附加在消費者身上的單方面責任。這是否違背了立法者的初衷?筆者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來分析。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壹條規定了該法的宗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今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不再局限於對經濟弱勢群體——消費者的特殊救濟措施,其目的也是著眼於整個社會和秩序。消費者社會責任的最終目標是驅逐劣質經營者,通過社會責任的承諾和行使,促進適度消費、合理消費、文明消費,促進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效益最大化,最終為消費者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使其消費可持續。顯然,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最終是維護全體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秩序,這不僅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不符,而且完全壹致。
另外,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不是附加在消費者身上的責任,它的方方面面都是消費者作為社會人應該自覺為整個社會承擔的責任。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並不排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享有的特殊保護、國家支持和消費者權益,而是對其進行補充和提升。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不是單方面的。在國家、經營者、消費者的市場體系中,國家天然承擔著防止市場失靈、進行宏觀調控的社會責任,經營者(企業)的社會責任也被研究確立,他們甚至比體系末端的消費者承擔著更重的社會責任。所以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也是對上述體系的完善和補充。這樣三者的社會責任相輔相成,促進整個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
(3)本質上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現有的政策導向。
如前所述,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不是消費者對經營者的附加義務,而是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應盡快進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成為指導消費者行為的消費政策,因為其性質符合這部法律中已有的政策導向。
消費政策是指國家為解決消費問題,完善與消費相關的法律制度而制定的各種方案的壹系列過程。消費者社會責任進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全過程和實踐,屬於消費者政策中的“消費者導向政策”。由此看來,國家有必要盡快通過立法制定相關政策,有效引導消費者走出消費誤區,糾正消費行為偏差,促進良性消費、健康消費和適度消費。這壹理念體現在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比如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其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因此,消費者社會責任進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這部法律要發揮的政策導向作用是壹致的,是充分明確和完善的。
(4)利益保護結構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不僅是消費者的權利,還有消費者的利益,也就是消費者應得的利益。在這個利益保護結構中,壹方面要兼顧消費者的個體利益、眼前利益和具體利益,另壹方面要兼顧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可見,既然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是針對消費者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的,那麽它自然應該存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否則,“消費者權益”中的“利益”就不完善,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陷入“權利”與“利益”的誤區,這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現實生活中的守法與守法。
所以我們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了消費者的權利之外,自然應該包括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以實現各種利益的平衡和協調。此外,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與我們所倡導的消費者權利並不矛盾,比如自主選擇權,而只是同壹問題的兩個方面——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是對消費者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支持,是對損害這些“利益”的行為和商品的監管。所以兩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都存在是可行的,符合其利益保護架構。同樣,在廣義的《消法》中,壹些涉及“利益”而非“權利”的行為,可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進行規制,比如掠奪性定價、地方封鎖等與消費者權益關系不大,但實際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可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進行規制。進壹步分析這個問題,可以得出,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原則並不矛盾,因為實際上,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是保護消費者自身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二者也是壹致的。
綜上所述,正如中消協副秘書長吳先生所言:“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只明確提出了消費者應當享有的權利,而沒有提及其義務和責任。中國將借鑒國際經驗,在今後的相關立法中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至於在立法上的具體表達,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各種新的消費情況層出不窮,要在立法上建立壹個完整的消費者社會責任體系是非常困難的,至少在短時間內是如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我國《公司法》的做法,在宏觀層面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作出壹般性規定。借鑒國外模式和相關經驗,其立場可以列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壹章“總則”的最後壹條,先明確立法態度和取向,再根據研究建立其他具體制度和細則來充實和支持這壹規定。可以說,消費者社會責任深入人心,充分發揮作用,是壹個重要的抓手,也是我們無法回避的重要問題。
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意味著消費者應該明智地消費現有資源,謹慎地保護潛在的消費資源。消費者社會責任的確立和實施,將引導關心資源和社會的人們致力於長遠的消費目標,選擇合理的消費方式,從而保護整個社會的根本利益。其實消費者社會責任的最終意義還是在於行動。踐行社會責任是壹種善的行為,要將這種“善”轉化為消費者壹致的消費方式,需要我們正視消費現實,努力以調查研究為出發點,將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與政府和企業的社會責任結合起來,樹立全方位的社會責任感,從而推動我國節約型社會的建設,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