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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以勞務出資

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勞務出資只限於在特定企業類型中。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

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壹個合夥人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特征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休、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壹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壹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壹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壹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壹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壹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壹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壹般不分攤損失。

內容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應首先訂立合夥協議(又叫合夥契約或叫合夥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企業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夥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基本特征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夥企業的內部關系屬於合夥關系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余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

類型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在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的最新《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中,特別新增了“有限責任合夥”,這是根據現實需要作出的法條更新。

所謂有限責任合夥,在合夥企業法裏稱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這是上個世紀90年代以後,國際上出現的壹種新的責任形式。它主要適用於專業服務機構,比較典型的就是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有限責任合夥解決的壹個主要問題,就是在這些專業人員執業當中,如果某個或者幾個合夥人,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債務時,這些責任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沒有責任的合夥人,僅以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為限來承擔責任。這樣有助於這些采取合夥制的專業服務機構不斷地擴大規模。這也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為適應國際經濟形式,從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需要上考慮,而采取的壹個重要舉措。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根據《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第五十七條 壹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與其他形式的比較

1、有限責任合夥不是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之外的壹種獨立的合夥形式(至少在目前的法律中不是的),而是普通合夥中的壹種特殊形式,這個從其專業名稱上也能看出來;

2、有限責任合夥與有限合夥聽起來好像很相似,而且在債務承當上面好像也有相同之處,但是,既然他們都不是壹個合夥類別的(合夥就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兩個類別),在法理上肯定有本質區別的,壹定要註意這中間的微妙差別;

現僅就債務承擔作壹詳細解釋。有限責任合夥的債務承當比有限合夥更加靈活、合理。具體來講,有限合夥是有限合夥人承當有限責任,無限合夥人承當無限連帶責任,這樣壹來,債務承當很固定,但不能很好的體現誰致錯誰承當的責任理念,並且不區別是否是故意帶來的債務;而在有限責任合夥中,是誰致錯(強調故意致錯)誰承當無限責任(如果是多人致錯,就是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只用承當有限責任,如果是非故意帶來的債務,是由全體合夥人承當無限連帶責任的;

3、由於有限責任合夥債務承當的靈活性,也帶來壹個嚴重問題,如果壹個合夥人故意致錯給企業帶來債務,現在法律規定是他壹個人承當而非整個企業或者多人,這樣的話對債權人的保護就不力,因此,法條中又指出,有限責任合夥要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就是為的在那壹個合夥人不能償債時,能夠對債權人有所保護。

設立條件

(壹)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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