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在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作品傳播者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廣義的著作權可以包括鄰接權。狹義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關系極為密切。
1、鄰接權,也稱作品傳播權,指作品的傳播者享有的專有權利。它是從英文和法文直接譯過來的版權術語,它的本意是與著作權有關及相鄰接的知識產權。簡言之,其不是著作權,但是與著作權相鄰、相近或類似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其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壹般承認廣義鄰接權的國家,都承認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與廣播電視組織權三項傳統鄰接權。
3、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鄰接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
擴展資料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1、著作權保護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而鄰接權保護的主體是以表演、錄音、廣播方式幫助作者傳播作品的輔助人員。
2、著作權在向公眾傳播創作者的作品時,加上了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或是為此付出了大量投資,從而使原作品以壹種新的方式表現出來,具有新的創造性,因此有理由得到法律保護。19世紀末20世紀初,錄音錄像和無線電傳播技術的發展導致了鄰接權的產生。
由於唱片、電影片大量復制和廣泛發行,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演員的實況表演,這就嚴重損害了藝術表演者的利益,從而產生了權利保護的法律要求。
對於鄰接權的保護,各個國家采取的方法不壹,有的國家采用勞動法、禁止不公平競爭法或合同法解決,有的國家則運用刑事賠償的方法解決,但大多數國家是通過知識產權法來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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