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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民航公法私法壹體化?

公法是國際公共航空法,私法是不同國家根據不同地區對本國航空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

壹般來說,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本意義是為了便於法律的適用。區分它們的實際好處是容易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應當適用什麽法律規定,應當采取什麽救濟方式或制裁措施,應當由什麽樣的法院或法庭受理案件,應當適用什麽樣的訴訟程序。在談到公法和私法的分類時,梁慧星先生說,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這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偉大成就。他還引用了德國學者kyrk的論斷,即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是當今整個法律秩序的基礎。⑦如果混淆了這種區別,甚至忽略了公法和私法的本質區別,法律作為社會的調節器就會失靈,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就會混亂。具體來說,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有以下不同的含義。公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即“公共福利”,而私法是保護個人或私人利益,即“私人利益”。“利益論”曾是劃分公法和私法的有力理論。這種論調是基於利益多元化、多極化的客觀存在。羅爾斯·龐德將利益分為三類: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8.法律與利益的紐帶是利益主體的行為。法律主體的行為與壹定的利益追求有關。人奮鬥的壹切,都與利益相關。法律對合法利益的保護是通過制定適當的行為標準來實現的。公法所關註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體的具體而特殊的利益,其次是其他利益的平衡器。當其他利益發生沖突時,它就充當了政府實施調控和幹預的合法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的存在是為了維持同壹實體之間* * *的存在,是同壹實體之間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實際情況而言,公法所維護的公共利益表現為不同社會之間的秩序、安全、正義、自由等人類基本生存價值和制度環境。私法主體在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領域所尋求的是自己獨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值得註意的是,我們應該嚴格區分國家作為管理者和財產所有者的兩種不同身份。當國家作為私法的特殊主體出現時,如以國家名義發行國債、接受無主財產或無繼承取得財產等,國家追求的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國家利益,仍然是私法上的“私人”利益,這是由國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決定的。(2)從調整的社會關系來看,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公民、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各種關系,主要體現在政治關系、行政關系和訴訟關系。私法調整的是私人個體之間的民商事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壹般來說,在國家與公民、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中,國家和政府都是公共權力的代表,管理各種公共事務,為人民提供服務。但是,這些管理和服務並不是管理者想要的,而是應該納入法治的範圍。公法的基本內容是為了規範國家權力和政府行為而存在,其根本目的是通過控制公權力來維護私權。它不同於公法中國家與公民、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不平等社會關系。私法上所謂壹體化的民商事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它是人們日常私人生活的法律體現。民商事關系的法律調整遵循人格獨立、地位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民商事關系主體的法律“存在”通常是抽象的、平等的。(3)公法以權力為軸心,嚴格遵守“法定權力”的法律私法以權利為核心,適用“權利推定”的邏輯。法律對權力有兩種作用,壹是授予,二是制約或限制。權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壹切權力運行都必須以民意和意誌為依據和來源,並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固定下來,即“權力合法”、“越權無效”、“法無授權不可為”。在法治社會中,“法定權力”的含義是壹切公共權力必須從法律中取得,國家機關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或禁止的權力。法定權力也告知人們要謹慎對待權力。因為權力是最容易誘發人性中最醜陋、最貪婪的東西,權力客觀上具有腐蝕性、異化性、擴張性和侵犯私權性,所有擁有權力的人都有可能濫用權力。因此,分解、制約、限制權力,嚴格監督權力的使用,是法治的應有之義,這主要是通過公法來進行的。在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公法與權力的設立、分配、行使、制約和監督有著最直接的聯系。私法確認和保護私法主體享有的私權,即民商事權利。財產權、人身權以及由這兩類私權衍生出來的許多具體權利,構成了最起碼的基本人權。私法主張“權利本位”。私法是權利法。權利主體制度(自然人和法人)、權利規則制度(財產權、債權、人身權、繼承權和知識產權)、權利行使制度(法律行為制度和代理)和權利保護或救濟制度(民事責任制度)構成了私法的基本內容。私法追求“法無禁止即自由”。把它作為分析、評價和判斷具體個人行為的黃金法則。“權利推定”的意思是“如果沒辦法”,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通常是私法主體自由實施的。社會越發展,文明程度越高,人們獲得自由的機會就越多,權利推定的範圍就越廣。(4)公法奉行“國家或政府幹預”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刑法對大多數犯罪行為適用國家追訴原則;經濟法強調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調控和幹預;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撤訴必須得到法院的批準,這明顯體現了我國或政府公法幹預的理念。由於國家幹預色彩濃厚,公法規範成為強制性規範。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或政府幹預的理念,在法治實踐中應解決以下問題:幹預的理由和依據是什麽?幹預的範圍和程度是什麽?幹預的形式和目的是什麽?等等。“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則是私法的靈魂,常被譽為“支配整個私法的最高原則”、“私法的基礎”、“私法的根本價值之所在”、“法律行為效力之源”。壹般來說,所謂私法自治,就是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形成自己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具體而言,私法自治原則認為,私法中的壹切法律關系都可以而且應該由每個人根據自己的意誌自由負責地決定。該原則是私法中的壹般原則,表現在私法的各個方面。首先,它承認人人平等,每個人都有獨立的、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每個正常人(兒童和精神病人除外)都有完全獨立的行為能力,這壹點應該得到尊重。所以每個人都有法律行為自由(包括契約自由),每個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過失責任)。每個人的權利(包括所有權)都應該由每個人自由行使並受到尊重(所有權不可侵犯)。這些私法自治原則的主要內容構成了現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人格平等、契約自由、過失責任和絕對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不可侵犯原則)。私法自治的理論基礎在於:在社會關系日益復雜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私法主體都是主張不同特定利益的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評判者和踐行者,知道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的位置。因此,從尊重人、關心人、保護人的信念出發,法律應當充分相信個人能夠清醒理性地對待和處理壹切與其利益相關的事務,國家和他人應當尊重其自由選擇。沒有幹涉或限制。當政府為了更高的價值或公共福利而強制或幹預私人事務時,應該有正當的理由。總之,在私法自治的光照下,私法既維護了私人選擇的自由,又合理利用了人的自私性,使個人在追求和實現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時,能夠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5)公法以政治國家為其角色空間。私法以市民社會為其功能域。公法是政治國家的法律,私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律。創建壹個國家是為了服務於公民社會。沒有公民社會,國家就沒有實質意義。將市民社會的法律定義為私法,是為了防止人們按照政治國家成員的標準來要求市民社會。就是把民事活動和政治活動區分開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是近代歐洲社會變革的產物。市民社會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會存在的前提。黑格爾和馬克思是現代市民社會思想的集大成者。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是由私人生活領域及其外部保障構成的整體。個人是民間社會活動的基礎。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在公民社會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爾對市民社會的理解,實際上是私有制(個人所有制)和分工條件下的生產交換體系;它是在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前提下,社會成員(公民)自利互利的過程。9在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思想中,市民社會是壹個“私人利益體系”或特殊私人利益的總和,包括政治國家之外的壹切領域,市民社會本質上是壹個“非政治社會”。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強調市民社會是私人活動的抽象。它對應的是作為公共利益領域的抽象政治國家。由於社會利益分為兩個相對獨立的體系,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整個社會分為兩個領域:公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前者是特殊私人利益的總和。後者是共同利益的總和。⑩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分離的思想是對人類社會生活多樣性和人類多層次社會存在的描述。用作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會理論來解釋我們現在的生活,仍然沒有過時。現實生活中的每個人都具有雙重身份或地位:壹方面,他是政治國家的壹員,即公民,參與政治國家領域中壹切必要的活動,其行為受公法調整;另壹方面,他也是市民社會的壹員,即私人,在市民社會領域與其他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人進行各種民商事活動,其行為受私法調整。以立法現實為例,各國憲法規定的是公民而非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是公民作為政治國家成員應該具備的。民法承認自然人的財產權、人身權和相應的義務,是自然人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即私法主體所從事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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