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是以人身權為侵害對象,直接造成人身傷害或非財產權損害的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侵害健康權的侵權行為、侵害人格及其利益的侵權行為。這裏需要註意幾點:
壹是侵害人身權侵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及其利益。知識產權本來也同時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但因為侵權責任法將其列為單獨壹類權利,故可以認為不屬於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害人身權的範疇。
二是侵害人身權要造成人身傷害或非財產權損害。這裏損害人身權益不壹定是侵權行為在最初要以人身利益為侵害對象,即使侵權行為本意是要侵害其他權益,但結果是人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可以認定是侵害人身權。當然,侵害人身權有時也會造成財產損失,比如,甲毆打乙致其輕傷,屬於侵害人身權的行為,但是乙身體受到傷害治病花去醫療費、遭受誤工損失屬於財產損失,但這種財產損失不能認為是侵權行為人實施侵害財產權造成的,其只是侵害人身權造成的財產損失。
三是人身權的損害後果難以完全用金錢來計算。侵害人身權往往會帶來財產損失,但是財產損失並不能完全表征人身權受侵害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比如,甲在網絡上發布乙是艾滋病患者並且與多人發生性關系的虛假信息,並將乙手機中的聯系人姓名作為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人員名單壹並發布,嚴重侵害了乙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名譽權。這種侵害人身權的行為造成他人精神上損害的程度要遠遠大於造成他人物質損失的程度。所以,侵害人身權應當承擔的責任方式應該有很多種,絕不限於賠償損失壹項。
四是侵害人身權的對象必須是法律明確予以保護的權益。侵權責任法及其他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合法人身權益應當受到保護,這些權益受到侵害構成侵害人身權行為。如果侵害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權益,則不構成侵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的行為都屬於侵害人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