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是調整侵權責任關系的法律。這裏的侵權,主要還是指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壹般來說,這些侵權行為責任都是在當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發生的責任。如果有合同,可以按合同來處理;沒有合同,就都按侵權來處理。所以也有人把這些責任稱為“合同外的責任”。
實際上,關於侵權法的概念國內外始終缺少統壹的見解。在我國民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有關侵權行為的定義和種類,對侵權行為如何制裁,對侵權損害後如何補救的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第二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關於侵權行為和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第三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調整有關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行為而產生的相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我們認為,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不同的侵權行為應當如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法律規範。
從調整對象來看,侵權法主要調整因侵權行為而引起的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民事責任關系。所謂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法上的後果。由於侵權責任法主要規範的是侵權行為及其責任,因此,其內容包括壹般侵權行為的概念、歸責原則、責任構成、責任主體、責任方式、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損害賠償、特殊侵權行為等問題。
侵權責任法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權責任法是壹部相對獨立的民事法律規範。壹方面,侵權責任法屬於我國民法的壹個部分,其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或人身關系。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諸多壹般性規定,均適用於調整侵權責任關系。另壹方面,侵權責任法是作為民法體系中的壹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其所調整的對象不同於物權關系、合同關系或知識產權關系,其有獨特的邏輯體系和完整結構。侵權責任法的條文雖然不多,但邏輯嚴謹,內容完備,包括了侵權行為的壹般概念、種類、歸責原則、責任承擔、責任方式、責任免除和減輕等所有的內容,體系非常完整。
2.侵權責任法調整的內容極具復雜性。侵權責任法涉及範圍很廣,不僅發生在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領域,也廣泛發生在競爭關系、勞動關系、環境保護關系、醫療關系、生產消費關系等領域。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現象也在不斷發展,有關產品責任、醫療事故、交通事故、高度危險責任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也不斷豐富。正是由於其調整的內容很復雜,其對社會生活的作用日益顯現。
3.侵權責任法具有強制性。由於侵權責任是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因此,侵權責任法具有強制性的特點。這種強制性具體表現在: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或者不承擔責任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的壹些規定不允許由侵權行為人選擇和排除適用;也不允許行為人隨意將其責任轉讓給他人承擔;對故意侵害他人權益導致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權責任也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免責條款自行加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