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知識產權與WTO對知識產權貿易的保護知識產權是指授予知識產權權利人對其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是壹種財產權,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可以通過許可或者轉讓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而獲得利益。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轉讓、專利和商標許可、版權許可等。,在國與國之間的貿易中已經占據了壹定的比重;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如新藥等高科技產品、電影、書籍、計算機軟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種等。據美國最新統計,電影、音像、計算機、媒體等“版權產業”的出口在所有產業中排名第壹,從65438年到0996年的產值為4250億美元,占美國國民生產總值的6.7%。版權產業的版權產品出口和轉讓超過430億美元,雇用了550萬人。近年來,美國對外貿易逆差逐年增加,從65438到0999達到2676億美元,但在知識產權領域卻有250億美元的順差。同年,美國知識產權出口額達到370億美元,超過了飛機和通信設備的出口額。隨著高科技產業的發展,這種趨勢變得更加明顯。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使每個國家都認識到,壹個國家的振興和發展不僅取決於其擁有的自然資源和資本的多少,還取決於對智力成果的保護和保護程度。所有國家都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自己的技術優勢和品牌優勢,並試圖防止更強大的外國技術優勢的沖擊。對於大多數發達國家來說,絕大多數出口產品都依賴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保護知識產權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避免的問題。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國際貿易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妨礙正常貿易,會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由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執行在世界範圍內是不同的,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變得越來越重要,這些差異已經成為國際經濟關系緊張的根源。因此,在多邊貿易框架下,尋求協調統壹的國際公認的知識產權貿易規則,以更加規範、可預測和系統的方式解決相關爭端,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的談判。從1986到1994,烏拉圭回合談判將知識產權列入貿易談判議程,WTO將知識產權貿易作為三大支柱之壹,這被認為是GATT的壹大突破。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該協議將知識產權的種類界定為:版權、專利、商標、地理標誌、設計、集成電路、設計(分布圖)、未公開信息,包括商業秘密等。該協定包含五項基本內容:(1)如何適用多邊貿易體制和其他國際知識產權協定的基本原則。(2)如何正確保護知識產權;(3)成員應如何在其領土內適當行使這些權力;(4)如何解決w to成員之間的知識產權爭端;(5)引入新制度期間的特別過渡安排。通過設定所有成員必須達到的知識產權保護最低標準,本文試圖縮小世界範圍內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差異,將其置於相同的國際規則之下。如果出現有關知識產權的貿易爭端,可以援引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知識產權協定》以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突出了非歧視原則:即國民待遇原則(國內外國民平等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世貿組織所有貿易夥伴平等待遇)。該協定旨在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全面有效保護,確保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不對國際貿易造成任何障礙。該協議的實施將確保和促進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快速發展。二、當代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形式與1。許可貿易許可貿易是最廣泛使用和最常見的知識產權貿易形式。許可是指擁有知識產權並對該產權行使壹定權利的壹方。許可貿易(License trade)是以知識產權為基礎,通過簽訂許可協議來制造和銷售相應產品的權利的技術貿易。專利和專有技術的貿易大多是通過許可貿易進行的,而現在機器軟件的貿易越來越多的是以許可的形式進行,甚至還有不針對特定用戶的“非密封許可”。許可證貿易雖然比普通商品貿易產生得晚,但發展速度很快,對技術知識的傳播起著重要作用,也有利於加快進步,趕上世界先進技術水平。2.特許經營特許經營是壹種商業服務和技術系統的許可,是指壹個獲得成功經驗的企業(特許人)將其商標、商號、服務標誌、專利、專有技術、服務標誌和管理或經驗許可給另壹個商業企業(被特許人)。被特許人使用特許人的商業名稱經營業務,並遵循特許人制定的政策和程序,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特許經營費。特許經營形式適用於商業、服務業和服務業。對於特許經營許可方來說,特許經營可以提供進入市場的機會,除了直接收取特許費,還可以通過提供技術服務收取服務費,防止可能的競爭。對於加盟商來說,可以解決技術能力不足、資金不足、品牌優勢缺失等問題,降低投資風險。所以,二戰後始於美國的特許經營,近二三十年來風靡了美洲、歐洲和亞洲。目前美國零售總額的60%是通過特許經營完成的,它安置了美國超過11%的就業人口。麥當勞通過特許經營在117個國家建立了25000家連鎖店。3.合作是指來自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不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壹個新企業。由於各方都可以用知識產權進行投資,這種投資實際上是將投資方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給新成立的企業,所以這種方式也成為了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壹種形式。如果投資方不以知識產權作為出資形式,那麽投資方可以通過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約定投資方是技術的提供方,新企業是技術的接受方,這樣投資方既可以獲得股權,也可以獲得知識產權許可費。這種方法對知識產權的提供者和接受者都有利。受援方可以借此機會引進國外先進的生產技術、管理技術和銷售技術,培養自己的技術隊伍,也可以利用國外的資金;另壹方面,供方可以利用受方的勞動力和資源拓展海外市場,通過收取知識產權使用費收回設備和技術開發成本。因此,這種方法受到了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歡迎。4.計算機交鑰匙合同交鑰匙合同是指供方為完成整個工廠向受方提供全部設備、技術和管理方法,包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設備的提供和安裝、受方人員的培訓和調試,直到可以開始生產時工廠才移交給受方。目前在知識產權貿易方面,更多體現在計算機領域。所謂計算機交鑰匙合同,就是整個計算機系統的銷售和軟件的轉讓。壹般不包括供應商建造的廠房。主要內容是:供方向受方銷售硬件,提供軟件許可,提供軟硬件維護服務,啟動後長期持續,計算機安裝測試,軟件測試。5.知識產權服務技術服務是指技術提供者受另壹方委托,通過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為委托方提供技術服務並完成壹項服務任務,委托方支付壹定的技術服務費。壹般來說,技術服務提供的技術是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以外的通用技術。然而,隨著技術貿易特別是軟件貿易的發展,知識產權服務貿易不斷出現(這裏的知識產權服務不是指專業的知識產權機構或提供的服務,而是指壹般的商業企業)。例如,在軟件貿易中,軟件供應商或開發商提供軟件技術服務,包括安裝、培訓、運行支持和維護,同時提供軟件使用許可。在軟件貿易的初始階段,這種帶有知識產權許可的服務壹般包含在軟件價格中。隨著計算機的普及,用戶對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尤其是壹些大型的應用軟件,需要軟件廠商花費很長的時間來研究、定制、開發、組織實施、維護和支持用戶的需求。因此,這種服務已經成為軟件貿易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成為單獨收費的商品。目前壹些大型軟件公司的服務收入已經占到公司收入的2/3,超過了軟件本身的收入。除上述知識產權貿易形式外,隨著國際交流和各種第三產業的發展,還會出現新的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形式,如美國壹些銀行開辦的“接入技術”業務。知識產權人可以將知識產權存放在銀行,銀行會像貸款壹樣借給有需要的企業,並收取利息。入世後,這些貿易形式必然會不斷進入中國,我們的企業也應該了解和利用這些貿易形式,以獲得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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