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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美國很多法案都是以人名命名?都有什麽講究?這種命名方式都有怎樣的歷史?

美國法案以人命名的原因:

其實很多xx法案,其實只是這些法案的壹個別名,例如《謝爾曼法案》,正式名稱是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保護商業和貿易不受非法限制和壟斷法案)。名字又長讀起來又十分拗口,所以就形成了以法案的倡導者或者起草人的名字來為法案起壹個別名的慣例。

美國命名有四種方式:

①用描述性的詞語命名。例如《1964年權利法案》。也有以首字母縮寫代替的,如NEPA,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國家環境政策法案。

②以發起人命名。例如《謝爾曼法》,該法實際上是由另外壹位議員所起草的,但是在這部法律正式出臺前2年,約翰·謝爾曼壹直在不懈努力地宣揚和倡導反壟斷法的推行,最終得到國會在1890年的壹致通過。

③以被害人命名。例如《梅根法案》。新澤西州壹位名叫梅根的小女孩被鄰居強奸和謀殺,而案發前周圍人對這名犯罪人的犯罪記錄壹無所知,因此事先未能采取提防措施。案件發生後,關心兒童安全的人士促使美國國會通過了有關法律,要求把有性暴力犯罪前科人員的情況對外公開。最終被推廣到全美各州,並得到聯邦最高法院的確認。

④用首字母縮略形成壹個具有實際意義的新名詞命名。例如CAN-SPAM,Controlling the Assault of Non-Solicited Pornography and Marketing Act of 2003,《反垃圾郵件法》,而該法案英文首字母縮寫組成另外壹個詞,CAN-SPAM,字面理解就是垃圾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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