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包括以下四種:
(壹)商品假冒行為
包括商品主體混同行為,表現為三種情形: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還包括商品虛假標示行為,也表現為三種情形:
1)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2)偽造產地,對商品原產地、商品來源或出處進行虛假表示;
3)對商品質量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侵犯商業秘密
關於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在第7期中已經詳細論述,這裏就不再贅述。
(三)虛假宣傳行為
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或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導致用戶和消費者誤認的行為。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四)商業誹謗行為
是指經營者采取捏造、散步虛偽事實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詆毀、貶低,以削弱其競爭實力的行為。具體手段包括刊登對比性廣告或聲明性公告等,貶低競爭對手聲譽;唆使或收買某些人,以客戶或消費者名義進行投訴,敗壞競爭對手聲譽;通過商業會議或發布商業信息的方式,對競爭對手的質量進行詆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