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由貿易區的定義有兩個主要依據:
美洲的自由貿易區
1.1973年國際海關理事會簽訂的《京都公約》,將自由貿易區定義為:“指壹國的部分領土,在這部分領土內運入的任何貨物就進口關稅及其他各稅而言,被認為在關境以外,並免於實施慣常的海關監管制度。”
2.美國關稅委員會給自由貿易區下的定義是:自由貿易區對用於再出口的商品在豁免關稅方面有別於壹般關稅地區是壹個只要進口商品不流入國內市場可免除關稅的獨立封鎖地區。自由貿易區的另壹種官方解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包括獨立關稅地區)根據WTO(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則,為實現相互之間的貿易自由化所進行的地區性貿易安排(Free Trade Agreement:FTA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約方所形成的區域。這種區域性安排不僅包括貨物貿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務貿易、投資、政府采購、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化等更多領域的相互承諾,是壹個國家實施多雙邊合作戰略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