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擴展資料:
壹般情況下,可以采取以下四種方式處理沒收商標侵權商品:
壹、由被侵權方收購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於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沒收侵權商品後,辦案機構先征求被侵權方的意見,若其有收購的意願,可通知其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經辦案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可以有償轉讓給被侵權方。轉讓前,辦案機構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轉讓價不得低於評估鑒定的保留價(底價),具體轉讓價由辦案機構、被侵權方協商確定。
二、拍(變)賣
被侵權方無收購侵權商品意願的,可以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鮮活易腐、無使用價值、不允許上市的商品除外)。屬於國家專營專賣的,交由專管部門收購。無法拍賣或者流拍的,可以將侵權商品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收購或者變賣。需要註意的是,侵權商品在拍(變)賣前,辦案機構應當清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誌,並嚴格審查競(購)買人的資格。
三、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對那些具有使用價值但被侵權方無收購意願且無法拍(變)賣的侵權商品,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救濟困難群體,如捐贈給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福利院、貧困山區、受災地區等。
四、銷毀
商標侵權商品的銷毀主要有兩種情形:
1.采取上述幾種方式仍然無法處理的侵權商品,應當予以銷毀。這樣既防止因侵權商品處理這壹環節未最終完成而導致整個案件無法及時結案歸檔,又避免侵權商品長期占用涉案財物倉庫。
2.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或者明顯屬於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侵權商品,應當堅決徹底地銷毀,以防止危害後果的產生。銷毀侵權商品時,被侵權方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