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保護和專利保護是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兩種保護模式。兩種模式各有利弊,在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中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兩種權利屬於不同的主體,那麽兩種權利之間就會產生權利沖突。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與專利權沖突的壹種形式是軟件著作權人使用已申請專利的軟件技術方案編寫新的程序,然後對軟件著作權進行登記。軟件申請專利意味著其專利將被公開,這也為著作權和專利權的沖突提供了可能。這種形式的沖突實際上是專利侵權。為了解決這種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重合,可以采取“壹次性出售”,即在工業設計中使用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時,著作權人必須將產品中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轉讓給生產者。權利轉讓後,產品按照與上述相同的專利法進行調整,不再適用著作權保護制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