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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侵犯知識產權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 第三條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

對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壹)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

(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註冊商標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第四條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範圍、規模、後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後,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

(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

(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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