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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司法解釋

《解釋》第壹條《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產品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雜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的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者喪失其應有性能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以假亂真”是指將具有壹定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檔產品冒充高檔產品,或者以有缺陷的、使用過的零部件冒充正品或者組裝後的新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認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條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產品後所獲得的全部違法所得。

尚未銷售偽劣產品,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以非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示價格計算貨值;沒有標明價格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難以確定物品價值的,應當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1997。

重復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未經處理的,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06年9月20日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4,2006年2月28日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2006年2月28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依照本法必須經批準的生產、進口而未經批準,或者依照本法必須經檢驗而未經檢驗的銷售的;變質了;被汙染;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解釋》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認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療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延誤診療的;缺乏急救所必需的顯著有效的成分。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使用後造成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危害特別嚴重”。

第壹百四十二條犯生產、銷售劣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如果藥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則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超過有效期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要求的。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第四條規定,食品中含有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汙染物超標,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食用生產、銷售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食用生產、銷售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死亡、重傷三人以上、輕傷十人以上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第壹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在食品中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解釋》第五條食用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後造成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危害特別嚴重”。

第壹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合格的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造成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合格的醫療器械和醫療衛生材料,造成病毒性肝炎等疑難雜癥,重傷壹人以上,輕傷三人以上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不合格的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造成死亡、嚴重殘疾、艾滋病感染、重傷三人以上、輕傷十人以上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明知或者應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或者醫療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罪定罪處罰。

醫療器械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註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護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

第壹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產品、壓力容器產品、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壹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致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致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造成生產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第七條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起點壹般為2萬元;“重大損失”壹般以65438+萬元開始;“特別重大損失”壹般50萬元起。

第壹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壹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既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又構成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壹十四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調查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四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罪;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行為,依法可能判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履行查處三個以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單位或者個人的職責的;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1]第10號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8次會議於2001年4月5日通過。

2001年4月9日

為了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九條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書、執照或者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技術的,以* * *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論處。

第十條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壹條犯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法(試行)有關規定的數額和情節標準的意見

(2002年10月22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165438)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壹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日期:2004年6月21實施日期:2004年6月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第[2004]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及時懲處了壹大批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前不久,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要求,要進壹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緊緊抓住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以開展食品衛生專項整治、打擊“血霸”和非法采供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為重點,紮實推進今年市場經濟秩序的整頓和規範。5月13日,國務院召開全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在全國範圍內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及時審理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的刑事案件,依法懲處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是當前人民法院的壹項重要審判工作。為此,現通知如下:

壹是提高認識,切實做好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各種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不僅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而且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今年以來,安徽省阜陽市劣質奶粉致嬰兒死亡事件和廣東省廣州市毒酒致人死亡事件,壹再提醒我們,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是壹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必須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抓緊抓好,不懈努力。各級人民法院要從實踐三個代表,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認識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把及時審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案件作為壹項經常性的重要任務,切實加強領導,安排得力的審判力量, 確保依法及時審結提請法院審理的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刑事案件,有效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確保食品安全等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二、突出重點,依法懲治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

各級法院要堅定不移地貫徹依法嚴懲原則,嚴格按照刑法規定,對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當前,要重點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和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療器械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及其他偽劣產品罪;強迫賣血罪、非法組織賣血罪和非法采集、生產、供應血液及血液制品罪;假冒註冊商標、銷售侵權復制品、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繼續嚴懲走私、偷稅、抗稅、騙稅、合同詐騙、金融詐騙、非法傳銷、變相傳銷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各地法院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打擊重點,註重實效。要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特別是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或縱容的案件,作為大案要案,抓緊及時審理,依法嚴懲。依法應當判處重刑的,應當堅決判處。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必須充分適用財產刑。法律規定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應當堅決執行;法律規定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壹般需要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產,依法沒收。

第三,依法妥善處理受害人眾多的案件

對於被害人數較多的案件,要註意嚴格依法辦事,在審理過程中妥善慎重處理;做好群眾工作確保社會穩定。被害人對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並依法審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或者受害人數較多的,應當依靠當地黨委,及時協調有關部門,通過公訴案件審判程序依法處理。應重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註意依法最大限度挽回受害者和受害單位的損失。被告人、被告單位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受害單位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四、通過審判活動積極參與市場經濟秩序的綜合治理。

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是壹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既要治標,又要治本。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可以在標本兼治中發揮重要作用。各級法院要認真做好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通過公開審理、公開宣判、現場審判等形式,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在辦案的同時,註意查找市場管理制度和環節的漏洞和隱患,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提醒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完善制度,加強管理,預防犯罪;要註意選擇具有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例在案件發生地公開宣判,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法律,教育群眾,提高全體公民運用法律保護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要通過審判活動註重法制宣傳,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和誠信意識,在全社會形成自覺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商業道德。

近年來,最高法院指導各級法院審理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相關案件,同時選擇典型案例,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各高級法院要進壹步加強對所轄案件的指導,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通知的要求,確定聯絡員,加強信息溝通,及時了解審判進展情況,及時報送審判信息,最高法院掛牌督辦的案件和其他影響較大的案件壹經到庭,要及時向最高法院報告受理情況。對於最高法院認定為宣傳報道的案件,相關法院要積極配合最高法院做好重大案件的督辦工作,並通過中央新聞媒體公布判決結果。

請仔細遵循上述通知。

200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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