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江蘇境內實際註冊並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壹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於10%。
壹、省級孵化器受理條件:
申請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江蘇境內實際註冊並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壹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服務面積)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於10%,並有不少於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於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於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於2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於10家。
二、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並符合 國家中小企業劃型的相關規定;
2、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三、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壹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並、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法律依據:
《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及所在地區的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地孵化器的認定工作,並依照本辦法申請國家級孵化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