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團隊有效,組織機構合理,80%以上的管理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在孵化器接受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30%以上;
(三)自有處置的孵化器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5%以上;
(4)自有在孵企業30家以上(有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在20家以上);
(五)累計畢業企業數達到10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就業崗位500個以上(擁有專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10個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就業崗位300個以上);(六)孵化器內30%以上的在孵企業已申請專利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七)在孵企業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數的60%以上;
(八)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不低於300萬元,且至少有兩次資金運用情況;
(九)孵化器運行時間壹般在1年以上,並按山西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要求及時上報相關統計數據,數據完整、真實;
(十)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技術、金融、管理、商業、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創業咨詢、指導和服務;
(十壹)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臺或中試平臺,具備專業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
第(三)項所稱公共* * *服務場所,是指孵化器為在孵企業提供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洽談室、會議室、展廳、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營利性配套服務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