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給外單位和個人協助完成,所發生的勞務或加工費,就是外協費。
外協加工費不是企業各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生產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而是委托加工費用。外協單位產品損耗或加工廢品索賠收入也不是營業外收入,而應沖減外協加工產品成本中。
外協加工處理不能簡單地作為制造費用,如單壹地作為制造費用,將導致後續賬務處理困難,如不能準確將制造費用轉到產品成本,致使產品成本計算不準,而且對外協加工產品損耗賠償計入營業外收入,導致主營業務利潤虛減,營業外收入虛漲,對外協加工較多的企業來說,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都會有失真現象。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1、測試/化驗/加工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不屬於外協經費,該部分業務與承接方簽訂合同的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執行。
2、縱向項目外協經費壹般不超過項目總經費的30%,橫向項目外協經費壹般不超過項目總經費的40%。
3、項目負責人應承諾本人及項目組其他成員與該外協單位無相關利益關系。項目負責人應對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除合作申報項目外,嚴禁項目負責人以科研協作名義將研究經費轉至利益相關公司。
4、在外協技術合同簽訂、履行等方面,由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遵守合同規定、弄虛作假或者工作失誤,使學校利益受到損失的,將對有關責任者予以處理,並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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