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類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
如果是在交通方面,較重失信行為包括12大類,醉駕、飆車、肇事逃逸、偽造號牌等都包括在內。這些都是較強主觀惡意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理應提高失信層次以強化懲戒。另外,此前外地曾多次曝出壹輛汽車身背上百個違章記錄的新聞,本法規對這種行為也不放任。上壹級的失信行為累積到壹定程度,會納入下壹層次的失信行為中。如開車人壹個記分周期內,壹般失信行為達到3次,就算入較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包括交通肇事被判刑等4大類,機動車駕駛人壹個記分周期內發生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也被認為是嚴重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