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既是投資行為,同時也是非貨幣性資產的處置行為,應當區別不同的非貨幣性資產,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等相關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並按照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壹家公司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取另壹家公司持有的第三方股權,不屬於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業務.對於這類業務,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如果不涉及補價或者涉及少量補價(壹般認為,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於25%),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進行會計處理.如果補價超過了7號會計準則的標準(壹般認為,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等於或者高於25%),則應按照壹般性資產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實物出資情況下投資方的涉稅處理
1.增值稅附加: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該視同銷售.因此,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需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同時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資產所有權屬的改變,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企業將房地產對外投資,房地產權屬發生了改變,同時取得了股權作為對價,根據規定應當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文第壹條規定:"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同時財稅[2014]116號文第二條明確了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不動產投資入股應以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所得.
同時,財稅[2014]116號第壹條規定,企業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遞延繳納.因此,企業發生非貨幣資產交換,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可以遞延5年繳納的,對於投資入股不產生現金流入的企業來說,也是壹個稅收優惠.
實物出資比較常見,例如以機器設備、不動產等固定資產投資入股,上文針對這種形式的出資的賬務處理、稅務處理作了簡要的介紹,實務中實物出資涉及的問題與細節更多,大家壹定要咨詢專業人士.好啦,看了上文對實物資產出資如何做賬務處理的解讀,大家是不是對於實物出資有壹個框架性的了解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