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和畢業生就業實習規定》,明確規定學生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同崗位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非實習學生,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可以在實習協議中約定給予實習補貼。
如果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存在實質勞動關系,則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此外,實踐中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界定確實是個難題,法律也很難詳細規定。因此,有必要對實習生的權益做出特殊規定,而不是過分區分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擴展數據:
實習協議需要註意的問題:
1.實習期工作時間的約定。可以約定每天不超過8小時。因特殊情況超過8小時的,應約定相應的加班時間和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雖然實習生實習期的報酬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但實習生和單位可以約定壹定的報酬或補貼,最好明確約定支付時間和相應的違約責任。
3.實習生實習期間傷亡事故的處理。實習生壹般不享受工傷待遇,所以實習生要和實習單位約定實習期間如何處理傷亡事故,以免事後權益得不到保障。
4.實習生實習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
5.爭議的處理。友好協商和訴訟可以達成壹致。
人民網-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保護在校實習生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