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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所以可以重復批準的嗎?

看了樓主提供的第壹條的"權威"答案,不禁啞然失笑,這不就是看新穎性嗎?而且我還知道另外壹件事情,那就是沒人會去看公報的,審查員都不會去看公報的,如果看公報的話,就不會出現明顯的重復授權了.如果妳真的要看實用新型的審查標準,不妨就某壹個專利提出檢索報告請求,看是怎麽審查的,標準就是專利三性.看了這壹條之後,我再也沒有興趣關註這個問題了,因為提問者根本就是打腫臉充專家,照搬書本死讀書……

我倒是很期待提問者的答案,但是我建議提問者把答案作為問題補充寫進來,以便讓大家看看權威的答案到底是長什麽樣子的.

原來提問者是前輩,失敬了!因為我從事知識產權業務才8年而已.

不過就我的經驗來看,基本上在80年代從事專利業務的人,基礎都不怎麽樣,跟我交過手的事務所的那些所謂老師,連創造性是什麽都搞不清楚,甚至連新穎性都不清楚.

不過我還是很期待樓主的權威答案.太有吸引力了!

實際上,實用新型的確不經過實質審查,也就是僅僅看格式是否正確就好.

在這樣的情況下,有很多不具有專利性的專利申請被準,也有很多重復的案子被準.但這不叫亂批,因為規定就是這樣

為了彌補這種缺陷,賦予公眾審查的權利,即無效宣告程序,如果發現有重復授權的案件,可以根據壹發明壹專利的限制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其實,專利法是不允許重復授權的,所以才將重復授權作為可無效的理由提供給公眾審查.

只有在實用新型檢索報告過程中,才會對實用新型進行實質性審查,實質審查的標準實際上與發明相同.但檢索報告請求只能是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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