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是很期待提問者的答案,但是我建議提問者把答案作為問題補充寫進來,以便讓大家看看權威的答案到底是長什麽樣子的.
原來提問者是前輩,失敬了!因為我從事知識產權業務才8年而已.
不過就我的經驗來看,基本上在80年代從事專利業務的人,基礎都不怎麽樣,跟我交過手的事務所的那些所謂老師,連創造性是什麽都搞不清楚,甚至連新穎性都不清楚.
不過我還是很期待樓主的權威答案.太有吸引力了!
實際上,實用新型的確不經過實質審查,也就是僅僅看格式是否正確就好.
在這樣的情況下,有很多不具有專利性的專利申請被準,也有很多重復的案子被準.但這不叫亂批,因為規定就是這樣
為了彌補這種缺陷,賦予公眾審查的權利,即無效宣告程序,如果發現有重復授權的案件,可以根據壹發明壹專利的限制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其實,專利法是不允許重復授權的,所以才將重復授權作為可無效的理由提供給公眾審查.
只有在實用新型檢索報告過程中,才會對實用新型進行實質性審查,實質審查的標準實際上與發明相同.但檢索報告請求只能是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