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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環偵49種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食品、藥品和環境安全是基本的民生問題,也是重要的公***安全和政治問題。依法打擊食品藥品和環境違法犯罪、維護公***安全是檢察機關應盡的職責。本文對近三年江蘇省鹽城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食藥環”案件進行實證分析研判,剖析此類案件的基本情況、特點及案件辦理中存在主要問題,進而提出相應的治理建議,以期對案件辦理提供參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壹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壹)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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