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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協議的具體內容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WTO本身包含三位壹體的因素。從功能上看,有三個:壹個國際組織,壹套世界貿易準則,壹個多邊貿易談判的場所。

我們通常所說的“入世”,顯然是指加入這套世界貿易準則,包括並衍生於若幹國際條約集團及其多邊條約集團,如貨物貿易(GATT1994)、服務貿易(GATS)、知識產權貿易(TRIPS)。這些構成了壹個龐大而復雜的法律體系,規範著世界上的多邊貿易。

WTO作為壹套法律規則,對中國入世後的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同時,WTO的多邊貿易體制,從結構上看,包含了外交(政治)、貿易、法律等諸多因素。世貿組織以國際條約規範世界貿易,其條款通過規定各成員的法律義務來表達。

根據第38條對國際法淵源的表述,世貿組織條約組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無論是在關貿總協定的運作階段,還是從世貿組織的現行規則來看,這壹點都是毫無疑問的。尤其是在WTO頗具特色的爭端解決機制中,除了協商、調解、調停等傳統外交方式外,其核心機制就是國際法中常說的“司法解決”。

並設立上訴機構,審查專家組判決中的“法律問題”,包括對世貿組織“多邊協議”(條約)的法律解釋。這大大加強了WTO條款的法律約束力。WTO的法律規則將直接規範成員國的國內法,深刻影響國內經濟、社會、文化的諸多方面。?

關鍵問題是如何在成員國實施w to協議。從另壹個意義上說,WTO協議對其成員的效力是什麽?這是實現WTO協定所規定的促進各國市場開放、實現全球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促進全球資源充分利用的基本價值的根本途徑。

WTO成立以來的實踐也充分表明,WTO協定的實施已成為WTO體系中最核心、最復雜、最困難的問題。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過程中,如何履行世貿組織協議,能否保證履行世貿組織規定的義務,也成為談判的焦點。

擴展信息1999 165438+10月15、中美就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達成“雙贏”協議。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指日可待。當前,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和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我國的經濟和法制建設面臨著十分艱巨的任務。加入世貿組織意味著中國的政治體制、企業體制和經濟體制全面轉型。

中國必須加快國內經濟和政治改革的進程,重新調整國家與企業、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使中國的經濟運行體制和規則盡快適應和銜接以世貿組織規則為代表的市場經濟體制和規則。1.WTO協議對中國國內法的效力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確定《WTO協定》在中國國內法中的效力,將直接影響《WTO協定》在中國的實施。由於中國正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市場機制還很不完善,地方和部門的保護很強,規模經濟很弱,真正公平競爭的機制尚未建立。

相對而言,經濟轉型期的中國法律制度並不完善。加入WTO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通報和修訂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國務院法制辦還列出了要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清單,並制定了時間表。外商投資企業、外貿法、商檢法、知識產權、金融等法律法規需要全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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