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池的知識產權政策壹般由專利池成員協商制定,但同時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除了要符合反壟斷法的要求,還要受制於標準化組織的相關政策,甚至由標準化組織直接制定。專利池的知識產權政策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許可的基本原則、許可費用標準和許可方式等。其知識產權許可的內容主要涉及專利,有的還包括商標(如作為證明商標的標記)和版權客體(如技術手冊)。1)專利許可原則。在專利池中,通常遵循平等原則。無論專利數量多少,專利池中所有成員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每壹項必要的專利無論其作用如何都是平等對待的。這是因為專利池中的任何專利都是技術實現中的必要專利。成員之間壹般會相互交叉許可,國外的許可收入主要是按照每個成員擁有的專利數量按比例分配。專利池的國外專利許可壹般遵循“FRAND(公平、合理、非歧視)”原則。即“公平、合理、非歧視原則”,這也是許多標準化組織和反壟斷機構的原則要求。公平原則要求專利池不得無故拒絕許可,限制新廠商進入;合理性原則要求許可條款,尤其是專利許可費率應當合理;非歧視原則要求專利池應平等對待任何被許可方,不應因其國家和規模而厚此薄彼或拒絕許可。例如,3GPP、ETSI和CWTS等標準化組織在其知識產權法規中規定了FRAND許可原則。2)專利許可費標準。壹般對專利池的對外許可實行統壹的收費標準,這也是非歧視原則的體現。為了確定合理的專利費標準和專利池成員之間的分配比例,專利池需要確定壹套專利許可費收取和分配的計算方法。這些方法壹般包括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等。實踐中,專利許可費率通常不超過專利產品凈售價的5%。在標準化組織日益強大的今天,專利池的知識產權許可費往往被標準化組織提前限制。例如,3G標準化組織“第三代合作夥伴計劃”3GPP試圖在專利權人和3G廠商之間發揮協調作用,不僅組織必要的專利評估,還制定專利費的計算方法,定義最高專利費率。3)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專利池通常實行壹站式打包許可,由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相關事務。管理機構不僅代表專利池統壹對外許可,還處理專利糾紛談判和訴訟事務。設立管理機構壹般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由專利池設立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獨立實體,專利池成員先與獨立實體簽訂專利授權協議,再由獨立實體負責知識產權許可。比如MPEG-2專利池設立的MPEG-LA和DVD 6C專利池設立的DVD 6C-LA就是這樣的獨立實體,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另壹種是專利池不成立獨立機構,而是委托其部分成員代表專利池負責知識產權管理,DVD 3C采用,專利池委托其成員之壹飛利浦負責知識產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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