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了競業協議離職後去了同行業要賠償。勞動者離職後遵守競業限制的約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若已明確通知勞動者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競業限制協議解除,勞動者可自由擇業,不再享受競業限制補償金,但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競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合同簽訂的註意事項是什麽
1、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合同形式,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3、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4、合同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