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含有過量的有毒、有害物質;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療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延誤診療的;缺乏急救所必需的顯著有效的成分。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後,造成嚴重殘疾,並造成三人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第九條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書、執照或者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技術的,以* * *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論處。第十條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壹條犯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構成本罪和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149條第2款)綜上所述,由於出售假藥的藥店壹般受到公民的信任,很少有人會在質疑藥品質量的情況下直接服用,但服用的藥品是假的,不僅不能治療,還可能產生負面的有害影響。因此,有必要對藥店的負責人進行刑事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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